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07 证券简称: 安彩高科 编号:临2013—013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规范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高科”或“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保荐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或“保荐人”)及中国光大银行郑州会展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于 2013 年5月7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光大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7300188000082524,截至2013年5月7日,专户余额为99,41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安彩高科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光大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海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海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光大银行应当配合国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海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涛、武飞可以随时到光大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光大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光大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光大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光大银行按月(每月月底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海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国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和光大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光大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海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海证券发现公司、光大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安彩高科、光大银行、国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