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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信息外泄未作补救 朗科科技遭证监会处罚
    2013-05-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施浩 ○编辑 孙放

      ⊙记者 施浩 ○编辑 孙放

      

      一份计划总投资不少于20亿元的合作意向,在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情况下,却已见诸媒体,而公司自身也未立即采取补救性措施,因而违背信息披露要求。朗科科技及公司相关责任人近日因此领到了证监会罚单。

      朗科科技今公告,公司5月8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的原因是公司2011年的一次信息披露违规。

      朗科科技上市后拥有大量超募资金,其于2010年下半年与广西北海市政府接触,2011年初确定洽谈投资事宜。相关事项的沟通、推进主要由公司董事王全祥负责。当年5月下旬,北海市政府就朗科科技在当地投资建设存储产业园项目起草了一份协议,要求公司签约。王全祥就协议内容向董事长成晓华汇报,二人商定设立全资子公司广西朗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名义签约。此后,由王全祥为代表,在5月28日正式签字。协议主要内容为,广西朗科科技计划在北海投资建设存储产业园,总投资不少于20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16亿元。就在双方签字的第二天,《广西日报》于5月29日刊登了《北部湾电子信息产业添新军朗科科技三诺电子入驻》的新闻报道,并被多家媒体转载,造成信息外泄。

      对此,处罚决定书指出,2011年5月28日《协议书》的签订已构成“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朗科科技有义务立即披露,但公司并未公告。此外,王全祥虽表示,曾要求北海市有关方面不要对外披露此事,但公司未采取任何实质性的保密措施。使得签约一事次日便见诸报端。而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在已经关注到该报道的情况下,未能立即采取补救性措施,也违背了信息披露的要求。

      针对以上违规现象,处罚书责令朗科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成晓华、王全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由于朗科科技的案例已非个别现象,处罚书特别指出:上市公司在进行重大商业合作事项中,其意向性协议往往不具法律约束力,如过早披露可能使公司处于谈判劣势。可在采取保密措施,履行必要的监管程序后,暂不披露该意向性信息。但是,如果上市公司无意或无法做到严格保密,甚至有关信息已经外泄,就应当立即披露,不得延误。

      其实,除朗科科技外,上市公司与地方政府签署投资意向协议,常被当地官方媒体作为招商引资的“成绩”予以宣传,且多在公司正式公告之前,并造成股价波动。朗科科技此番被处罚,也提醒遇到类似情况的公司,应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