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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3-05-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3-24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每股派现金红利0.35元(税前),每10股派现金红利3.50元(税前)。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3325元;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0.31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315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15日。

      ●除息日:2013年5月1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21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4月23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4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2012年末的总股本35,529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435.15万元,剩余利润结转下年度。

      2、发放年度:2012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5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截止股权登记日其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3325元;截止股权登记日其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其红利所得,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332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规定处理。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解禁前红利所得,继续暂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315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31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35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15日

      2、除息日:2013年5月1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21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3年5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315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方式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 系 人:虞海娟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联系传真:0513-83356525

      联系地址: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

      邮政编码:226200

      七、备查文件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