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56 证券简称:宝钛股份 编号:2013-017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及每10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475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15日。
●除息日:2013年5月1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22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4月9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于2013年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公告编号:2013-015)。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至2013年5月15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以2012 年度末公司总股本430,265,7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含税),共分配现金21,513,285元,剩余利润630,201,167.50元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75 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4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由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5月15日。
2、除息日为:2013年5月1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13年5月22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5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控股股东宝钛集团有限公司的本次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钛城路1号
邮 编:721014
咨询电话:0917-3382333 0917-3382666
传 真:0917-3382132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