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13-30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5月10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5月9日—5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5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5月9日下午3:00至2013年5月10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43号奥林匹克大厦八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过半数董事推选董事廖光文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6日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21,935,112股,占总股本的80.8054%。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809,400,7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573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12,534,3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3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821,814,111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53%;反对121,0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47 %;弃权1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 %。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江日华律师、常晖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