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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3-022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5月10日上午9:00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588号)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投票方式:现场投票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宣明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5455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7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0545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0545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关于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70545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关于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70545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关于拟订公司2013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同意70545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70545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70545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8.《关于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宣明持有的56804062股回避表决。)

      同意13741488股,占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李新军先生、杜婕女士、姜会林先生进行述职。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孙冲、夏凡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