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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 ||
法定代表人 | 雷杰 | 联系人 | 郭军瑞 |
电话 | (0731)85832503 | 传真 | (0731)85832214 |
网址 | www.foundersc.com | 客服电话 | 95571 |
(8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 | ||
法定代表人 | 王珠林 | 联系人 | 陈诚 |
电话 | (023)63786464 | 传真 | (023)63786311 |
网址 | www.swsc.com.cn | 客服电话 | 4008096096 |
(82)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 ||
法定代表人 | 孔佑杰 | 联系人 | 冯杰 |
电话 | (010)83991743 | 传真 | (010)66412537 |
网址 | www.rxzq.com.cn | 客服电话 | 4006609839 |
(8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 ||
法定代表人 | 高冠江 | 联系人 | 唐静 |
电话 | (010)63081000 | 传真 | (010)63080978 |
网址 | www.cindasc.com | 客服电话 | 400-800-8899 |
(8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 ||
法定代表人 | 徐勇力 | 联系人 | 汤漫川 |
电话 | (010)66555316 | 传真 | (010)66555246 |
网址 | www.dxzq.net.cn | 客服电话 | 400-8888-993 |
(8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中国华融A座3层 | ||
法定代表人 | 丁之锁 | 联系人 | 陶颖 |
电话 | (010)58568040 | 传真 | (010)58568062 |
网址 | www.hrsec.com.cn | 客服电话 | (010)58568118 |
(8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 ||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 联系人 | 齐晓燕 |
电话 | 0755-82130833 | 传真 | 0755-82133952 |
网址 | www.guosen.com.cn | 客服电话 | 95536 |
(87)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 ||
法定代表人 | 罗浩 | 联系人 | 倪丹 |
电话 | 021-38784818 | 传真 | 021-68775878 |
网址 | www.cf-clsa.com | 客服电话 | 68777877 |
B、场内代销机构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住所、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 ||
法定代表人 | 金颖 | 联系人 | 朱立元 |
电话 | (010)59378839 | 传真 | (010)59378907 |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 ||
住所、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 ||
负责人 | 王卫东 | 联系人 | 黄伟民 |
电话 | (010)6589 0688 | 传真 | (010)6517 6800 |
经办律师 | 黄伟民、陈周 |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 ||
法定代表人 | 杨绍信 | 联系人 | 金毅 |
电话 | (021)23238888 | 传真 | (021)23238800 |
经办注册会计师 | 许康玮、金毅 |
十四、费用概览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 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是为获取使用指数开发基金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及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在每个自然日:
H=E×A÷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个自然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币种为人民币
A为“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从合同生效至2010年12月31日该费率等于0.02%; 从2011年1月1日以后该费率等于0.04%
E为前一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若一个会计年度累计计提指数使用费金额 / 当年最后一日(如为节假日取最近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小于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则基金于年末最后一日补提指数使用费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首日起15个自然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该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名称 | 申购费率 | |
M<50万元 | 1.5% | |
50万元≤M<200万元 | 1.2% | |
200万元≤M<500万元 | 0.8% | |
M≥500万元 | 单笔1000元 |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通过场内赎回的赎回费率统一为0.5%。
通过场外赎回基金份额,以基金登记系统确认份额的顺序,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适用赎回费率。场外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365天 | 0.50% |
365天≤M<730天 | 0.25% |
≥730天 | 0 |
注:2013年4月9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自2013年4月12日起,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含电话交易)开通旗下部分基金产品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含电话交易)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3、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情况,对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明确了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2.在“四、基金的投资”部分:增加了本基金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内容。
3.在“五、基金的业绩”部分:基金业绩更新至2012年末。
4.在“十九、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5.在“二十、境外资产托管人”部分:更新了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6.在“二十一、相关服务机构”部分: 新增平安银行1家代销机构,并更新了相关代销机构信息及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
7.在“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列示了本基金自2012年9月30日至2013年3月30日相关临时公告事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