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577 公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3-040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司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利润分配方案:税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元;
● 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每10股人民币0.19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每10股人民币0.18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16日;
● 除息日:2013年5月1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22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3年3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3年3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5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分红的权利)。
3、利润分配方案:以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72,113.38万股为基数,扣除公司回购的股份11,568,190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14,191,312.2元。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16日
除息日:2013年5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22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3年5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精达铜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特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9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18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由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
七、有关咨询事项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秘办
咨询电话:0562-2809086 传 真:0562-2809086
联系人:胡孔友
八、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