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财经新闻
  • 4:观点·专栏
  • 5:公司
  • 6:市场
  • 7:市场趋势
  • 8:艺术资产
  • 9:开市大吉
  • 10:信息披露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A1:基金周刊
  • A2:基金·基金一周
  • A3:基金·市场
  • A4:基金·投资
  • A5:基金·视点
  • A6:基金·焦点
  • A7:基金·特别报道
  • A8:基金·封面文章
  • A10:基金·特别报道
  • A11: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2: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3:基金·晨星排行榜
  • A14:基金·互动
  • A15:基金·研究
  • A16:基金·海外
  • 投资者应理性看待
    基金清盘与合并
  • 多条新规“松绑”
    或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 “僵尸基金”还魂
  •  
    2013年5月13日   按日期查找
    A8版:基金·封面文章 上一版  下一版
     
     
     
       | A8版:基金·封面文章
    投资者应理性看待
    基金清盘与合并
    多条新规“松绑”
    或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僵尸基金”还魂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多条新规“松绑”
    或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2013-05-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苏文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不少修订条款引起业内热议。业内人士指出,此次征求意见稿体现了监管层进一步放松管制、同时加强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大方向,也有利于行业的创新发展。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背景是,由于新版《基金法》即将在今年六月份实施,而作为《基金法》相应配套的法规文件——《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合目前行业发展现实,因此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修订说明,修订稿中涉及了多个方面,目前媒体比较关注的是提高股票型基金的仓位下限要求达80%、明确规定了基金投资的杠杆上限、公募基金可以发行FOF产品、鼓励小基金“关停并转”等方面。

      但事实上,除此之外,此次修订意见稿还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拓宽管理人和托管人范围、取消拟募集基金不得与基金公司旗下现有基金雷同的规定、优化发起式基金通道并引入种子基金模式、为丰富基金的交易方式预留空间等其他重要内容。

      “综合来看,征求意见稿体现了监管层放松管制的大思路,此前很多限制都纷纷松绑,与目前行业的市场化发展相互呼应。”一位基金人士向记者表示。他进一步指出,征求意见稿中修订起草说明的第一条就是“拓宽管理人和托管人范围,为各类机构开展公募业务做好准备”,这意味着,以后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阳关私募基金等均可以开展公募业务。

      此外,他还指出,拓宽基金托管人的范围也得到扩大。原基金托管人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修改后在商业银行基础上增加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此前,已有阳关私募公司的募集资金账户在证券公司托管,未来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其他金融机构将打破商业银行在资金托管领域中的垄断地位。

      而更多细节上的“松绑”将促进行业的创新发展。展恒理财的相关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中拓宽公募基金投资范围允许公募基金发行FOF产品,同时拟进一步降低发起式基金的成立门槛以及或引入种子基金概念,此外基金交易方式拓宽未来场外交易市场受期待,这些新规都将进一步加强行业的市场化进程,并将直接有利于创新产品的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放松管制的同时,监管层进一步强化监管、加强风险防范和投资者保护的举措也在齐头并进。

      展恒理财相关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分散风险”与“降低杠杆”两大内容体现了加强监管动向。第一,强调分散化投资。原基金合同规定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拟征求《办法》中将这一范围扩大,规定单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股票、债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从统计的持仓情况来看,该项规定对于债券型基金的影响更大。此外,对于FOF产品的持仓比例限制也进行了明确规定,FOF产品持有其他单一基金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第二,规定基金投资杠杆上限,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此限制对于债券型基金影响最为显著,尤其是在近期债市扫黑愈演愈烈的情况下,降低债券型基金杠杆,将其风险控制在合理区间是此项规定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