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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3-05-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46 股票简称:万通地产 编号:临2013-013

      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分红比例:每股现金红利为0.07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7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0.066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0.063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16日;

      ●除息日:2013年5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23日。

      一、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3年4月8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在2013年4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2012年度实现净利润374,845,287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3,195,485元,扣除已支付普通股现金红利146,016,000元,加上2012年初未分配利润970,789,319元,2012年末未分配利润1,186,423,121 元。以2012年末总股本121,68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517.6万元。

      2、发放年度:2012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5月16日全天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7元。

      5、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6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16日

      2、除息日:2013年5月1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23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5月16日全天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本公司控股股东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无限售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063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或者(2)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以及(1)向公司出具的经合法签署的该股东已就本次中期分红派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及(2)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以下合称“证明文件”),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安排相关现金红利所得的代扣代缴,并由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7元。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建议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7元。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人:程晓晞 王渴

      联系电话:010-59070788 / 010-59071169

      联系传真:010-5907115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写字楼D座4层

      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2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