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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
    2013-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12 证券简称:南洋股份 公告编号:2013-022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与中铁电化集团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需方”)签订了南京宁天城际一期工程供电系统35kV电缆供货合同文件(合同编号:NTCJ-GD-2013-004),公司向其供应工程所需35kV电缆货物和服务。本次合同金额为人民币9530.56万元。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自1958年伴随着中国第一条电气化铁路宝成线宝凤段的建设而诞生,至今已走过了52年的辉煌历程。是世界企业和世界品牌双500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成员企业。五十多年来,集团公司累计建成电气化铁路近三万公里,约占全国已建成开通电气化铁路总里程的80%。建成京津城际、武广、沪宁、沪杭、京沪、哈大高铁等时速350公里的高速铁路和合武、甬台温、温福等客运专线,约占全国已建成开通高铁和客专总里程的80%。为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电气化铁路强国,高速铁路跃居世界第一做出了卓越贡献。是中国电气化铁路建设的国家队和主力军。中铁电化集团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2日,注册资金5亿元。

      2、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业务情况

      公司于2012年12月与需方签订了南京宁天城际一期工程低压电缆采购项目合同文件,交易金额为3481.24万元。占南京宁天城际一期工程项目已签合同金额的比重为26.75%

      4、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

      该公司为国有企业,经营规模较大。具有国家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为AAA银行资质等级。与公司的合作、履约情况一直保持良好

      三、合同主要内容

      1、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和买方收到卖方递交的履约保证金后正式生效。

      2、合同标的:35kV电缆

      3、合同总金额:9530.56万元;

      4、合同双方:买方为中铁电化集团南京有限公司、卖方为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签署地点:江苏南京;

      6、履约保证金: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在中国境内营业的经买方认可的银行开立的、以买方为受益人、可凭买方首次申索即作无条件付款、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不可撤销的人民币银行保函。

      7、付款方式

      (1)首付款:在合同生效后由买方在收到卖方支付请求并确认无误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

      (2)每批货物到货验收付款:在每批货物发运至项目现场,买方签署开箱检验报告,且买方收到卖方支付请求并确认无误后,支付该批货物总价的55%。

      (3)预验收付款:买方收到卖方支付申请且各方面确认无误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0%。

      (4)政府审计完成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最终审查结束后30天内,在买方收到卖方支付申请且各方面确认无误后,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95%。

      (5)最终验收付款:在开通试运营后,买方收到卖方支付请求且各方面确认无误后,支付合同结算总结的5%。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2012年度营业总收入为176519.5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389万元,具备履行合同的资金;公司目前的产能能够保证合同得到正常履行。

      2、本合同的履行金额占本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5.4%,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3、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经营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双方已签订的相应采购合同中已就违约、争议,以及遭遇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归属等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仍有可能对合同的履行造成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该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2、备查文件:公司与中铁电化集团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应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