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资子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4 证券简称:榕基软件 公告编号:2013-035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之规定,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基软件”或“公司”)于2013年3月1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10日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6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商业银行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一、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
2013年5月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榕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出资10,000万元,向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厦门国际银行飞越理财人民币“利利共赢”结构性存款产品(13355期,公司客户)
2、投资币种:人民币
3、认购金额:10,000万元
4、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5、预期收益率(%):4.9
6、期限:93天
7、产品起息日:2013年5月7日
8、产品到期日:2013年8月8日
9、投资标的:属于人民币区间触发型保本浮动收益型结构性存款产品,产品收益与6个月人民币SHIBOR值挂钩
10、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无关联关系。
二、主要风险提示
1、 政策风险:本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收益的实现等。
2、汇率风险:如果本产品适用的货币不是客户常用的货币,而客户需要在到期日将投资兑换成客户常用的货币,客户的投资回报可能会因汇价波动的影响而增加或减少。
3、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的上升而提高。同时,本产品收益与人民币6个月SHIBOR值走势挂钩,若人民币6个月SHIBOR值突破相应区间时,则客户可能无法获得预期收益。
4、银行提前终止风险: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客户将无法获得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
5、流动性风险:客户只有在人民币6个月SHIBOR值大于6%且小于6.3%的情况下才有提前终止权,除此以外无权将理财合同提前终止,客户将面临不能及时赎回产品的风险。
6、 再投资风险:本产品提前终止后,客户再次投资时可能面临收益率降低的风险。
7、不可抗力风险:当发生不可抗力时,客户可能会遭受损失。如因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相关投资风险,或因银行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且不能克服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银行无法履行或无法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内容,由此造成客户的任何损失,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三、风险应对措施
1、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2、独立董事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4、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1、公司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短期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能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以自有资金出资3,000万元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冶山支行购买中国农业银行“汇利丰”2013年第952期对公定制人民币理财产品。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4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27),截至目前该产品未到期。
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榕基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450万元向招商银行福州屏山支行购买招商银行点金公司理财之人民币岁月流金21天理财计划(代码0210)。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5月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31),截至目前该产品未到期。
六、备查文件
《飞越理财人民币“利利共赢”结构性存款产品合同(13355期,公司客户)》。
特此公告。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