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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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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24版:信息披露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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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5-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临2013-012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了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发出通知,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于2013年5月14日上午10:00时在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半岛凯豪大酒店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现场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4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2026547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4%。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26547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26547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26547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2012年度报告及摘要;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26547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26547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2年底总股本67918463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剩余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转增。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26547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原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连续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二)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改为:“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若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2、董事会审议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对公司章程中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本年度盈利时,原则上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且最近三年累计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如果董事会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拟不进行现金分红,董事会应当在议案中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股利之余,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可以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6、制订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履行的审议程序: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制订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制订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公众信箱或者来访接待等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与中小股东的上述交流和沟通应当形成记录。”

      7、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26547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提供2013年度的财务审计服务。同意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30万元。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方怀宇、宋深海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