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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5-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70 证券简称:众和股份 公告编号:2013-028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3年5月9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2013年4月23日发布。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3年5月 14日下午14:00在厦门莲岳路1号磐基酒店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 5月13日-2013年5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5 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 5月13日15:00至2013年5月14日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2087468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2.72%。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08,397,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2.647%;(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13人,代表股份349,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715%。

      董事长许建成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林崇凯律师、阮智杰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208,729,121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15%;反对7,7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7%;弃权10,05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8%。

      2、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08,729,121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15%;反对0股;弃权17,75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5%。

      3、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表决结果为:同意208,729,121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15%;反对0股;弃权17,75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5%。

      4、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结果为:表决结果为:同意208,729,121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15%;反对0股;弃权17,75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5%。

      5、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08,739,171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63%;反对股0股;弃权7,7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7%。

      6、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13年度审计机构并决定其报酬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08,629,121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436%;反对0股;弃权117,75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64%。

      7、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有关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2013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08,629,121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436%;反对0股;弃权117,75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64%。

      8、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08,629,121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436%;反对0股;弃权117,75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64%。

      9、在关联股东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本次会议其他非关联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股东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70,740,296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11%;反对0股;弃权117,75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8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及外部监事报酬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08,629,121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436%;反对0股;弃权117,75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64%。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08,629,121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436%;反对0股;弃权117,75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64%。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于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及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修订后《公司章程》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林崇凯律师、阮智杰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