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7 证券简称:秦岭水泥 编号:临2013-018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因保利西安分公司拖欠本公司货款,本公司将其及其设立单位保利公司诉讼于铜川中院,铜川中院依法裁定冻结保利西安分公司或保利公司部分银行存款,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13年1月5日披露的编号为临2013-001的临时公告《关于诉讼财产保全事项的公告》。
释义:在本公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本 公 司: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保利西安分公司: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安分公司
● 保 利 公 司: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
● 铜 川 中 院: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陕 西 高 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因保利西安分公司拖欠本公司货款时间较长,本公司于2012年6月10日将保利西安分公司及其设立单位保利公司诉讼于铜川中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1,555,344.4元,其中:货款10,447,023.73元,利息1,108,320.67元。
铜川中院于2012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上述诉讼后,被告对管辖权提起异议,铜川中院于2012年7月23日裁定驳回本公司的起诉。本公司不服并依法上诉至陕西高院。陕西高院经依法审理于2012年12月24日裁定撤销铜川中院的前述裁定并指定本案由铜川中院管辖,后本公司依法向铜川中院申请对被告保利西安分公司及保利公司进行财产保全,铜川中院于2012年12月27日裁定冻结被告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安分公司或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的银行存款1,168万元。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㈠本公司于2013年2月19日收到保利西安分公司偿还本公司200万元。
㈡本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接到铜川中院转送本公司的上述诉讼被告保利西安分公司的《民事反诉状》,获知:保利西安分公司(反诉人)反诉本公司(被反诉人)。该《民事反诉状》称:
⒈反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10,310,931.84元,以鉴定结果为准。并由被反诉人承担反诉费。
⒉反诉事实与理由:
由于被反诉人所供货物质量问题使反诉人混凝土生产成本每方增加20元,累计造成经济损失10,310,931.84元。现因被反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提出反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因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诉讼事项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本公司收自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保利西安分公司《民事反诉状》复印件。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批露义务。
特此公告。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