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债暂停”付息公告
股票代码:600087 股票简称:*ST长油 编号:临2012-024
债券代码:122998 债券简称:长债暂停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长债暂停”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年度计息期间:2012年5月26日至2013年5月25日
● 本年度适用利率:5.50%(基本利差2%+基准利率3.50%)
●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银行间市场(未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5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的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5月24日。
● 除息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的除息日为2013年5月27日。
● 付息日:2013年5月27日(原定2013年5月26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13年5月27日支付2004年中国长航油运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长债暂停”)自2012年5月26日至2013年5月2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4年中国长航油运企业债券
2、债券简称:长债暂停
3、债券期限:10年期
4、发行规模:10亿元人民币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浮动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与基本利差之和。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和其他各计息年度起息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基本利差为2%,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债券代码:银行间市场(未上市部分)为“048005”,上海证券交易所为“122998”。
二、本年度计息期间及票面年利率
1、计息期间:2012年5月26日至2013年5月25日。
2、票面年利率:本年度适用利率为5.50%(基本利差2%+基准利率3.50%)。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
本期债券银行间市场(未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5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的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5月24日。截止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帐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的除息日为2013年5月27日。
四、付息期限
1、集中付息期:自2013年5月27日起5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可到托管其债券的营业网点在营业时间领取利息。
五、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客户所持有的本期债券,其利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划至一级客户指定的有关银行账户。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二级客户),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个人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托管凭证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托管凭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
(2)机构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原托管凭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在集中兑付期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利息,不得由他人代办;
(4)如原认购债券的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投资者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3、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按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持有人可于2013年5月27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如本期债券发行章程及发行公告中所作税务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按利息额的20%缴纳利息收入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之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本期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七、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324号
联系人:龚晓峰、许唐
联系电话:025-58586145、58586146
邮政编码:210003
2、主承销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办公楼北侧2000大厦24层
联系人:陈军
联系电话:0755-26936013
邮政编码:518053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联系人:董屹
联系电话:010-88170740
邮政编码:100032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股票代码:600087 股票简称:*ST长油 编号:临2013-025
债券代码:122998 债券简称:长债暂停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5月16日在南京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8人,代表股份1,872,442,1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7%,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朱宁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表决通过了《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1,871,942,16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表决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871,942,16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表决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871,942,16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表决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和201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1,871,476,16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36,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五)表决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鉴于公司2012年度利润亏损,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201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为:不分配利润、不转增股本。
1,871,942,16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表决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871,942,16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船舶抵押的议案》
1,871,512,16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八)表决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1,871,512,16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九)表决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7,569,6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6%);5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43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
南京长江油运公司系关联股东,没有参与此项议案的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海复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建新律师、应送波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上海海复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