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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3-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60 证券简称:海信电器 公告编号:临2013-009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0.37元

      ●股权登记日:5月23日

      ●除权除息日:5月24日

      ●红利发放日:5月30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3年4月26日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方案内容:本次分配以公司现行总股本1,306,645,22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7元(含税),共计483,458,732元。即每股派发现金:0.37元(含税)。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个人(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全部规定请详见相关法律规定)。即每股派发现金0.3515元(税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相关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全部规定请详见相关法律规定)。即每股派发现金0.333元(税后)。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5月23日

      除权除息日:5月24日

      红利发放日:5月30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海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青岛海信电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直接发放。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2-8388 9556

      七、备查文件目录

      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