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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
    鼓励基金公司到资本市场上市
    2013-05-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券商保险私募机构将可申请公募牌照;

      ■拟放宽基金公司股东“一参一控”要求

      ⊙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编辑 陈其珏

      

      昨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及其配套的《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草案,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进一步放宽了行业准入门槛,对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申请公募牌照做出了细化规定。

      将于6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新《基金法》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规范进行了大幅调整,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的修订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展开,此次修订进一步放宽行业准入门槛,弱化行政审批,同时在统一监管的基础上,细化了对基金公司及其他机构等各类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要求。

      此次修订主要包括如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将基金公司与申请开展公募基金业务的其他机构一并纳入监管范围。

      二是优化了主要股东、非主要股东及境外股东的条件,降低基金公司准入门槛。规定机构担任主要股东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担任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东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专业人士担任主要股东的,应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担任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东的,从业经历不少于5年,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同时取消了对境外股东实缴资本的要求,改为“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是放宽了基金公司股东“一参一控”、同业经营限制,允许已经控股基金公司的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申请公募牌照,同时“一参一控”政策仅适用于参股基金公司股东,不再上溯至实际控制人。也就是说,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可以分别参股2家基金公司,其中控股不超过1家。

      四是强化了基金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办法》在新《基金法》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的基础上,细化规定了专业人士参股的具体要求。

      五是对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等其他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提出了监管要求。《办法》对这些机构的规范遵循“功能监管”原则,即以业务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机构监管服务于业务监管。规定事项包括公募牌照的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规范,以及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重大事项报告等日常监管内容。

      六是根据新《基金法》授权及要求,细化了法律责任,明确证监会可依据基金法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七是明确了基金公司上市的行业监管要求,进一步取消了基金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公司章程一般条款等行政许可项目。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开始实施之后,监管部门将开始接收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开展公募业务的申请,并进行有关审核。证券公司申请公募牌照的,必须设置相应的公募基金管理部门,但这一部门是一级部门还是在资产管理业务范畴下设的二级部门,目前还正在进行研究论证。

      针对基金公司上市的问题,发言人说,基金公司上市是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做法,新《基金法》取消了5%以下股东审批,为基金公司上市创造了条件。但由于我国基金行业发展历程较短,目前的基金公司还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尚无股份公司,因此基金公司上市还需要一个准备过程。

      该发言人表示,监管部门一直在推动,积极鼓励基金公司上市,利用资本市场实现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