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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5-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 龙净环保 编号: 临 2013-014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出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2年5月7日再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次大会于2013年5月17日上午11点在福建省厦门市龙净环保厦门基地办公大楼会议室(厦门市林后路399号龙净环保大厦)举行,董事吴京荣先生主持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56,391,4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3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大会由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吴烈豪、赖泉水律师见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一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
    代表股份数比例%代表股份数比例%代表股份数比例%
    56,391,44156,391,4411000000

    2、审议通过《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
    代表股份数比例%代表股份数比例%代表股份数比例%
    56,391,44156,391,4411000000

    3、审议通过《2012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

    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
    代表股份数比例%代表股份数比例%代表股份数比例%
    56,391,44156,391,4411000000

    4、审议通过《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
    代表股份数比例%代表股份数比例%代表股份数比例%
    56,391,44156,391,4411000000

    5、审议通过《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
    代表股份数比例%代表股份数比例%代表股份数比例%
    56,391,44156,391,4411000000

    同意公司2012年度利润及公积金进行如下分配: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年度审计,公司2012年合并报表净利润296,848,600.33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91,052,161.44元,母公司净利润188,063,367.06元。加上上年度结转未分配利润364,147,029.43元,减去2012年支付2011年现金股利106,905,000.00元,2012年年末结余未分配利润445,305,396.49元。

    2012年分配议案:以截止2012年12月31日本公司总股本 21,381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4.0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85,524,000.00元,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21,381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21,381万股,转增后本公司总股本将增至42,762万股。

    6、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
    代表股份数比例%代表股份数比例%代表股份数比例%
    56,391,44156,391,44110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审计机构的议案》。

    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
    代表股份数比例%代表股份数比例%代表股份数比例%
    56,391,44156,391,4411000000

    同意续聘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2年度审计机构,公司授权经理班子决定其相关费用。

    三、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2012年工作述职报告。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吴烈豪、赖泉水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审议事项(包括临时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