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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有章可循
    2013-05-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编辑 陈其珏

      

      证券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将有章可循。作为新《基金法》实施的配套规则,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服务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基金法》提出了基金服务机构的概念并单独设立一章,对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律师会计师等八种基金服务应遵从的业务规范和相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进行了规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证监会根据相关法律授权和行业发展的需要,起草制定了《服务办法》,对基金服务业务做出相应规范,以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

      《服务办法》明确了各项基金服务业务的定义、机构资格条件、相关业务规范、违规行为处罚等具体内容,以及从事公开募集基金服务业务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的具体程序。

      《服务办法》明确了从事基金销售及销售支付业务时所应遵从的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及时划付等业务规范。在保障资金安全方面,公募基金沿用现有资金监督体系;针对私募基金,《服务办法》规定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归集方式,并鼓励私募基金选择现行公募基金资金监督体系。

      对于从事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业务规范、利益冲突防范、持续监管等内容,《服务办法》规定,公募基金保持目前行业现状;对于私募基金,对从事相关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不做限制性要求。

      同时,《服务办法》还明确了基金估值核算机构的资格条件、法定职责及注册程序等,要求基金管理人审慎选择,强化对基金估值核算机构的评价和约束。《服务办法》覆盖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两类投资顾问机构,并对从事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业务规范等进行了规定。

      《服务办法》还对基金评价业务做出细化规定,并将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纳入监管。

      此外,《服务办法》还吸收了现有《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除对基金评价业务的定义、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机构应满足的资格条件等进行规定外,还对内部控制、评价方法、防止评价误导、防范利益冲突、评价结果合规使用、公开募集基金评价及结果引用等业务规范进行了明确。

      在监管上,按照规定,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其中,针对为私募基金提供服务业务的机构无须进行注册或者备案的特点,《服务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以加强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