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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相关事项的补充公告
    2013-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为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基金”)的出资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于2013年5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媒体上发布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公告》(“《基金设立公告》”),披露了基金的基本情况、补偿范围及补偿金额计算方法等事项。针对《基金设立公告》发布以来投资者对于补偿金额计算方法、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具体基准日等问题提出的咨询及意见,现将《基金设立公告》中涉及的相关事项补充明确如下:

      一、投资差额损失计算中买入平均价的计算方法

      (一)先进先出法的运用

      在计算对每一适格投资者的补偿金额时,先进先出法主要用于投资者持股数量的匹配及基金补偿范围的确定。本着有利于投资者利益及充分补偿原则,采用先进先出法能够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尽可能扩大基金的补偿范围。

      (二)买入平均价格的计算方法

      同样基于《基金设立公告》中确立的有利于投资者及充分补偿原则,考虑到万福生科股票价格一直下行的具体情况,平安证券认为,采取移动加权平均成本法计算均价能够使投资者得到更加充分的补偿,故在确定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时,以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平均价格。

      二、关于股票价格的复权调整

      《基金设立公告》中明确,“已经除权的股票,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股票价格和数量复权计算。”

      根据《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万福生科201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总股本67,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2012年6月11日为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12年6月12日为除权除息日。

      在计算投资者差额损失时,应当对股票价格及数量做复权调整。依据有利于投资者及充分补偿原则,对于2012年6月11日及之前的交易,做如下处理:

      调整后成交价格=实际成交价格÷2

      调整后成交股数=实际成交股数×2

      三、关于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具体基准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基金设立公告》中明确,“在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万福生科股票累计成交量(不含大宗交易成交量)达到万福生科股票全部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

      经查询万福生科股票的交易记录,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所涉及的具体基准日分别为:

      1、2012年9月15日对应的基准日为2012年11月6日;

      2、2012年10月26日对应的基准日为2012年11月8日;

      3、2013年3月2日对应的基准日为2013年3月8日。

      提请投资者注意,2013年3月2日之后买入万福生科股票所产生的投资损失不属于基金的补偿范围,并且,对每一适格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基准日最迟为2013年3月8日。因此,对适格投资者而言,其可获的补偿金额已经确定,并不受其2013年3月8日之后对万福生科股票的买卖情况影响,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关于补偿金额计算方法的详细说明,请关注基金网站(www.wfskjj.com)的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