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2013年第二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76 900941 股票简称:东方通信 东信B股 编号:临2012-012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2013年第二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于2013年5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8名董事参加了会议。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王忠雄董事属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受益人,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陶久华先生、王泽霞女士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另行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王忠雄董事属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受益人,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以上两项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决定于2013年6月14日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有关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的事项等具体内容,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程序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776 900941 股票简称:东方通信 东信B股 编号:临2013-013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是
●公司股票不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定,于2013年6月14日(周五)在杭州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名称: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6月14日(周五)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6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4、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滨江高新技术开发区东信大道66号东方通信科技园A楼210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3日
6、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独立董事征集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行使表决权,如果同一表决权通过前述几种方式进行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网络投票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二。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各子议案需逐项审议)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2)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5)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6)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7)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8)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9)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程序、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10)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1)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如何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2)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2、审议《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以上第1、第2项议案均已经公司2013年5月2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1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第3项议案已经公司2012年12月1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3年5月21日、2012年12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之公告)
上述3项议案均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的投票委托征集函》。如公司股东拟委托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就本通知中的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请填写《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并于本次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送达。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3年6月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以及截止6月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最后交易日为6月3日)。(符合前述出席资格要求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现场会议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表决。)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四、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1、具备出席会议资格的个人股东,凭个人身份证原件,证券帐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受委托代表人凭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证券帐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具备出席会议资格的法人股东代理人凭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帐户卡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外地股东可凭有关证件的传真件由公司进行登记;
4、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2013年6月7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五、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部分,会期半天。出席会议代表食宿及交通自理;
2、联系方法: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高新技术开发区东信大道66号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571-86676198
传真:0571-86676197
邮编:310053
特此公告。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单位章):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时间:
委托人股票账户:
委托时间: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议案1 | 《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 |||
1.01 |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
1.02 |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 |||
1.03 |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 |||
1.04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 |||
1.05 |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
1.06 |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 |||
1.07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
1.08 | 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 |||
1.09 | 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程序、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 |||
1.10 |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
1.11 |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如何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
1.12 | 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 |||
议案2 | 《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 |||
议案3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二: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向股东提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形式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网络投票时间: 2013年6月14日 9:30-11:30、13:00-15:00。
总提案数:14个
一、投票流程:
(一)投票代码
投票代码 | 投票简称 | 表决事项数量 | 投票股东 |
738776 | 东信投票 | 14 | A股股东 |
938941 | 东信投票 | 14 | B股股东 |
(二)表决方法
1、一次性表决方法
如需对所有事项进行一次性表决的,按以下方式申报:
议案序号 | 内容 | 申报价格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3号 | 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14项提案 | 99.00元 | 1股 | 2股 | 3股 |
2、分项表决方法:
如需对各事项进行逐项表决的,按以下方式申报: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委托价格 |
1 | 《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 1.00 |
1.01 |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1 |
1.02 |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 1.02 |
1.03 |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 1.03 |
1.04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 1.04 |
1.05 |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1.05 |
1.06 |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 1.06 |
1.07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07 |
1.08 | 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 1.08 |
1.09 | 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程序、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 1.09 |
1.10 |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1.10 |
1.11 |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如何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1.11 |
1.12 | 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 1.12 |
2 | 《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 2.00 |
3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3.00 |
(三)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种类 | 对应的申报股数 |
同意 | 1股 |
反对 | 2股 |
弃权 | 3股 |
(四)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二、投票举例
(一)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3日 A 股收市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代码600776)的投资者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全部提案投同意票,则申报价格填写“99.00元”,申报股数填写“1股”,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买卖价格 | 买卖股数 |
738776 | 买入 | 99.00元 | 1股 |
(二)如 A 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投同意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买卖价格 | 买卖股数 |
738776 | 买入 | 1.00元 | 1股 |
(三)如 A 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投反对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买卖价格 | 买卖股数 |
738776 | 买入 | 1.00元 | 2股 |
(四)如 A 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投弃权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买卖价格 | 买卖股数 |
738776 | 买入 | 1.00元 | 3股 |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一)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方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三)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四)同时持有本公司A股和B股的股东,应当通过上交所的A股和B股交易系统分别投票。
证券代码:600776 900941 股票简称:东方通信 东信B股 编号:临2013-014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的
投票委托征集函
一、绪言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信”、“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陶久华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拟于2013年6月14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的投票权。
(一)征集人声明
征集人仅对本公司拟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审议事项征集股东委托投票而制作并签署本征集函。征集人保证本征集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本次征集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进行,本征集函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发表。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本征集函的履行不会违反本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征集人基本情况
1、征集人简介:陶久华,汉族,60岁,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现任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顺发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曾任杭州市建筑技工学校教师、校长,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处长、处长,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原杭州特派办)副主任,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三)重要提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征集函的内容不负任何责任,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未发表任何意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EASTERN COMMUNICATIONS CO., LTD.
公司证券简称:东方通信 东信B股
公司证券代码: 600776 900941
2、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泽熙
3、公司董事会秘书:蔡祝平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高新技术开发区东信大道66号
联系电话:0571-86676198
传 真:0571-86676197
电子邮箱:webmaster@eastcom.com
邮政编码:310053
(二)征集事项
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投票权。
三、拟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请详见本公司2013 年5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该征集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征集对象:截止 2013年6月3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征集时间:2013年6月4日至6月12日期间每个工作日的 9:00~17:00。
3、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指定的报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4、征集程序和步骤:
截至 2013年6月3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以下程序办理委托手续:
第一步:填写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须按照本征集函确定的格式逐项填写。
第二步: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将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
法人股东须提供下述文件:
a、现行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c、授权委托书原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如系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则须同时提供经公证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书);
d、法人股东帐户卡复印件;
e、 2013年6月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持股清单(加盖托管营业部公章的原件)。 (注:请在上述所有文件上加盖法人股东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个人股东须提供下述文件:
a、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b、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c、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由本人签署;如系由本人授权他人签署,则须同时提供经公证的本人授权他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书);
d、2013年6月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持股清单(加盖托管营业部公章的原件)。(注:请股东本人在所有文件上签字)
在本次股东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的前述文件可以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或者委托专人送达的方式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其中,信函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署回单视为收到;专人送达的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送达人出具收条视为收到。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联系电话、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送达公司的指定地址如下: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高新技术开发区东信大道66号
收件人: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310053
第三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
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第二步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股东的授权委托经审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为有效:
1、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以信函、专人送达的方式在本次征集投票权截止时间(2013年6月12日17:00)之前送达指定地址;
2、股东提交的文件完备,符合前述第二步所列示的文件要求;
3、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有关信息与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记载的信息一致。
4、授权委托书内容明确,股东未将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同时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人。
五、其他
(一)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如亲自或委托代理人登记并出席会议,或者在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回原授权委托,则已作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二)股东重复委托且授权内容不同的,以委托人最后一次签署的委托为有效。不能判断委托人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委托为有效。
(三)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见证律师仅对股东根据本征集函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并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征集函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将被确认为有效。因此,特提醒股东注意保护自己的投票权不被他人侵犯。
征集人:陶久华
2013年5月20日
附件:股东委托投票的授权委托书 (注:本表打印、复印有效)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声明:本人是在对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相关情况充分知情的条件下委托征集人行使投票权。在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本人保留随时撤回该项委托的权利。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如本人亲自(不包括网络投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并出席会议,或者在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回原授权委托的,则以下委托行为自动失效。
本公司/本人作为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陶久华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 2013年6月14日召开的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序号 | 审议事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议案1 | 《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 |||
1.01 |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
1.02 |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 |||
1.03 |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 |||
1.04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 |||
1.05 |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
1.06 |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 |||
1.07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
1.08 | 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 |||
1.09 | 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程序、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 |||
1.10 |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
1.11 |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如何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
1.12 | 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 |||
议案2 | 《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 |||
议案3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备注: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为法人的必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请填写股东单位名称):
委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人(签字确认,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
签署日期:2013 年 月 日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0776 900941 股票简称:东方通信 东信B股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首期股票
期权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
摘要
二零一三年五月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信”)《公司章程》制定。
2.本激励计划为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A股股票的权利。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总额度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总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即1,256万份股票期权。
3.股票期权激励有效期为十年,在十年计划有效期内由董事会分期授予,原则上,每期授予须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日起的五年时间。
4.首期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95元。
该价格取下述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A股股票收盘价3.78元;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A股股票平均收盘价3.95元。
5.东方通信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东方通信承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均未参与本次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7.公司承诺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8.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备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东方通信股东大会批准。
9.公司在股权激励方案推出前30日内没有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且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没有在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推出。
10.公司应当在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完成权益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一、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词语 | 释义 | |
上市公司、公司、东方通信 | 指 |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股票期权、期权 | 指 | 东方通信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A股股票的权利 |
标的股票 | 指 |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公司A股股票 |
激励对象 | 指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获得股票期权的东方通信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 |
有效期 | 指 | 从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失效日止的期限 |
等待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期限中股票期权授予日到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 |
行权期 | 指 | 期权可行权日到期权失效日止的期限 |
行权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A股股票的行为 |
可行权日 | 指 |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行权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东方通信A股股票的价格 |
获授条件 | 指 |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行权条件 | 指 |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试行办法》 | 指 |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
《公司章程》 | 指 |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考核办法》 | 指 |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国务院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文)、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订本股权激励计划。
三、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激励对象必须经《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考核合格。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核心骨干人员共计97人。
所有参加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者,不得同时参加本激励计划。
四、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一)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总额度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首期授予总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即1,256万份股票期权。
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期权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1股公司A股股票的权利。
(二)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股票作为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拟授予额度 (万份) | 占授予 总量比例 | 占总股本 比例 |
1 | 王忠雄 | 总裁、副董事长 | 38 | 3.03% | 0.03% |
2 | 李海江 | 副总裁 | 35 | 2.79% | 0.03% |
3 | 虞永超 | 副总裁 | 35 | 2.79% | 0.03% |
4 | 郭端端 | 副总裁 | 24 | 1.91% | 0.02% |
5 | 俞芳红 | 副总裁 | 24 | 1.91% | 0.02% |
6 | 顾帼英 | 副总裁 | 24 | 1.91% | 0.02% |
7 | 王文奎 | 副总裁 | 24 | 1.91% | 0.02% |
8 | 赵 威 | 财务总监 | 15 | 1.19% | 0.01% |
9 | 蔡祝平 | 董事会秘书 | 13.26 | 1.06% | 0.01% |
中层、核心骨干人员(合计88人) | 1023.74 | 81.51% | 0.82% | ||
合计共97人 | 1,256.00 | 100.00% | 1.00% |
注:中层、核心骨干人员姓名、职务信息将公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东方通信股票期权对应的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期、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十年,在十年计划有效期内由董事会分次授予,原则上,每次授予须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首期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期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的五年时间。
(二)授予日
在本激励计划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备案、中国证监会备案且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1. 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 年度、半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
3. 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 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等待期
首期等待期为授予日到首期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本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二十四个月,在等待期内不可行权。
(四)可行权日
激励对象可以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2.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五)行权期
本计划首期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首期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首期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本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本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本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六)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A股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95元。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期权可以3.95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A股股票。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行权价格为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A股股票收盘价3.78元;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A股股票平均收盘价3.95元。
八、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以及行权条件
(一)激励对象获授期权的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东方通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3.按照《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4. 授予考核条件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4.5%,且不低于公司近三年平均水平及对标企业50分位值;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比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公司近三年平均水平及对标企业50分位值;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0%。
注: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上一年度考核不达标,则该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二)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东方通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行权期内,各年度业绩均不低于前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首期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需满足以下业绩考核目标,具体业绩考核指标设置如下表: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行权期 | □行权前一年度前三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行权前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5%。 |
第二个行权期 | □行权前一年度前三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行权前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5%。 |
第三个行权期 | □行权前一年度前三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行权前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5%。 |
注:根据国资委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及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对照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业绩)水平。根据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东方通信属于通信设备行业,公司选取了20家主营类似的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等待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等待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
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
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净资产为再融资当年扣除再融资数额后的净资产值。股票期权成本应计入公司管理费用,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若行权上一年度考核不达标,全部激励对象当年度股票期权的可行权额度不可行权,作废处理。
授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根据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行权。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的20%留至本次任职(或任期)考核合格后行权,且该部分股票期权需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行权。
4.部门层面业绩考核
根据《部门考核办法》分年考核,根据部门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U),原则上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三个档次;
考评结果(U) | U≥80 | 80>U≥60 | U<60 |
部门层面考核系数 | 1.0 | 0.8 | 0.6 |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综合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考核,得到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S),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杰出、优良、一般、需改进和不合格五个档次。
评价标准 | 杰出 | 优良 | 一般 | 需改进 | 不合格 |
员工层面考核系数 | 1.0 | 1.0 | 0.8 | 0.6 | 0.0 |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部门层面考核系数×员工层面考核系数。
6.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度业绩均不低于前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
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 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配股的比率(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1-f)×P’]/[(1+P’)×P1]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P’为配股比率(即配股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f为配股前明确承诺放弃配股权的法人股股东所持股份占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1.东方通信股东大会授予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或行权价格的权利。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后,应按照有关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一)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12年12月13日用该模型对本次授予的1,256万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公司每份股票期权价值为1.43元,授予的1,256万份股票期权总价值为1,800.44万元。
(二)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于2013年4月底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以每份期权价值为1.43元进行测算,则2013年-2017年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期权份额(万份) | 期权价值(元) | 期权成本 (万元) | 2013年 (万元) | 2014年 (万元) | 2015年 (万元) | 2016年 (万元) | 2017年 (万元) |
1,256 | 1.43 | 1,800.44 | 420.10 | 630.15 | 450.11 | 240.06 | 60.01 |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一)公司控制权变更
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或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的,所有授出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
(二)激励对象发生损害公司利益、职务变更、解雇、辞职、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按以下方式处理:
1.激励对象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作废。
2.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其他激励对象,则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作废。
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作废。
3.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聘的,自离职之日起,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作废。
4.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作废。
5.激励对象退休、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在离职半年内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作废。
因上述原因不再授予或被取消的股票期权,不得另行授予他人。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本计划的变更属中国证监会或国资委有关文件(包括其将来不时进行的修订或任何替代其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他变更由董事会决定。
(二)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购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激励对象范围、授予数量等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应重新报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备案后由董事会审议,经股东大会批准实施。但根据本激励计划第九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则由东方通信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第九条已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或行权价格。
(三)在有效期内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终止实施本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使并被注销,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公司经营亏损导致无限期停牌、取消上市资格、破产或解散;
4.公司回购注销股份,不满足上市条件,公司退市;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其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期权应终止行使并被注销,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实施本计划。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并被注销,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二)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的最高比重,原则上不得超过40%。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再行权或行权收益上交公司。
(三)公司披露本计划草案至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四)自东方通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东方通信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
(五)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六)激励对象违反本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七)东方通信特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需完成如下法定程序之后才可实施:东方通信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八)董事会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本计划管理办法。
(九)董事会授予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与本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并对各激励对象的实际行权收益进行监控。
(十)本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