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南方沪深300指数基金”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方沪深300指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南方沪深300指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3年4月17日以现场方式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13年4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根据《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持有人大会会议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项目 | 金额(单位:元) |
律师费 | 60000 |
公证费 | 20000 |
会务费 | 5000 |
合计 | 85000 |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情况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3年5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变更基金投资范围等事项决议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674号,核准日期2013年5月16日),同意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同意管理人按照《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对《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将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允许该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并基于上述投资范围的变更,相应地对《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的名称、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和估值、基金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分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三、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并已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和《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即2013年5月16日起生效,原《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
此外,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拟定了《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利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已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
四、备查文件
1、《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附件一:《关于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授权委托书》,附件三:《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2、《关于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方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变更基金投资范围等事项决议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674号)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