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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情况说明的公告
    2013-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天龙 编号:临2013--036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转让基本情况

      2012年12月31日,因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股东青岛太和恒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太和”)拟转让其股权事宜,本公司申请股票自2012年12月31日起停牌。

      2013年1月6日,青岛太和与绵阳耀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耀达”)签署《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绵阳耀达受让青岛太和持有本公司38,107,160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8.82%)。

      2013年3月11日,青岛太和与绵阳耀达签署《关于终止<股份转让协议书>之协议》。

      2013年3月21日,青岛太和收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的(2013)北四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

      2013年4月15日,青岛太和收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执字第550号的执行裁定书,法院裁定将青岛太和持有的ST天龙18,107,160股股份交给绵阳耀达,将青岛太和持有的ST天龙20,000,000股股份交给绵阳耀达指定的中铁华夏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华夏”),用于抵偿绵阳耀达对中铁华夏的债务105,600,000.00元。

      2013年4月16日,通过司法划转,中铁华夏持有本公司20,00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股本总数的9.88%,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绵阳耀达持有本公司18,107,160股股份,占本公司股本总数的8.94%,成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随后公司发布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相关事项,本公司均按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股权转让的后续情况

      上述信息披露后,媒体和本公司部分股东就本公司股权转让及中铁华夏与绵阳耀达债权债务等事项的合规性和真实性提出问询和质疑。对此,本公司非常重视,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汇报。

      2013年5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约谈中铁华夏和绵阳耀达,本公司得知中铁华夏与绵阳耀达于2013年4月2日签订1.056亿元借款合同,但中铁华夏尚未将上述款项提供给绵阳耀达。

      2013年5月16日和2013年5月17日,山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给公司下达了《关于要求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注中铁华夏担保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监管函》和《关于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要求本公司对2000万股流通股在2013年4月16日被司法划转至中铁华夏名下用于抵偿绵阳耀达对中铁华夏上述借款所形成的债务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判断中铁华夏是否已经具有股东资格、是否可以享有向本公司派驻董事等股东权益。同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3年5月20日,公司分别收到中铁华夏和绵阳耀达的回函及绵阳耀达提供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中铁华夏和绵阳耀达于2013年4月2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自借款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中铁华夏向绵阳耀达提供借款资金(本金)人民币壹亿零伍佰陆拾万元整(¥105,600,000.00),并汇入绵阳耀达指定的银行账户;借款期限为三年。

      中铁华夏和绵阳耀达至公司回函的主要内容是:中铁华夏和绵阳耀达之间的债权债务形成于2013年4月2日;在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贰仟万股(20,000,000股)股份交付给中铁华夏时,由于中铁华夏之股东拟投入的资金尚没有到位,中铁华夏尚未向绵阳耀达实际划付借款资金;截止目前中铁华夏尚未向绵阳耀达实际划付借款资金。预计中铁华夏资金到位并完成向绵阳耀达划付资金的时间为2013年5月31日之前。

      三、其他说明

      经公司核实,截止目前,中铁华夏尚未向绵阳耀达实际划付借款资金,中铁华夏是否具备本公司股东资格,尚需得到有权部门的认定。

      对于上述事项,本公司将进一步核实并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同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