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光大银行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20 股票简称:*ST凤凰 编号:2013-29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光大银行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公司已到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未能如期偿付(详见2013年4月11日公司2013-07号公告),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浦发银行武汉分行、招商银行武汉青岛路支行已为此起诉本公司,详见公司2013-26、2013-27号、2013-28号公告,2013年5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的《民事起诉状》以及湖北省高院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传票的基本内容
要求公司于 2013 年 7月3日上午 9 时,到湖北省高级人员法院综合楼西区,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二、《民事起诉状》的基本诉讼请求内容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
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判令被告长航凤凰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290,000,000元,偿还利息人民币3,325,657.99元(计算至2013年3月20日),其后至结清之日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另算;
2、判令被告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的律师费用。
三、本案基本情况:
经核查,公司2012年9月与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签定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一年,贷款金额为290,000,000.00元,上述贷款有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
截至2013年3月20日,公司上述贷款余额为29,000万元,拖欠的利息为人民币333万元。
鉴于本公司未及时偿还贷款利息,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为维护其权益,因此起诉并要求公司还款。
四、民事裁定书的基本内容
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因上述借款合同纠纷,于2013年5月7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本公司持有的长航凤凰(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重庆新港长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8%的股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长航凤凰(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重庆新港长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8%的股权。冻结期间,非经本院批准,不得办理上述股权的变卖、抵押或质押、赠与及其他权属变更手续。”
五、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10起,其中:债务纠纷8起,劳务纠纷2起(涉及人数为2人),诉讼金额共计117万元,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较小。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
七、备查文件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
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民事起诉状
本公司正积极与银行方进行沟通协调,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