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1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诉讼案送达情况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欧股份”)近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13)大民四初字第51号]、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起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
二、诉讼案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利欧(大连)工业泵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大连华能耐酸泵厂有限责任公司
注:大连华能耐酸泵厂有限责任公司和利欧(大连)工业泵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发现第三被告在《新疆心连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煤头年产28万吨合成氨、48万吨尿素、10万吨三氯氰胺、15万吨复合肥项目》投标过程中,使用了与原告研发生产的甲醇流程泵完全一致的外形尺寸和技术参数竞标。原告认为,出现上述事项是由于第二被告聘用了多名原先在原告处任职并掌握甲醇流程泵技术信息的技术人员,并在第一被告的授意下,派遣上述技术人员参与第三被告投标行为所致。原告称上述技术人员在职期间与原告签订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原告认为,原告拥有的上述甲醇流程泵技术信息对原告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尚不被公众所知悉,属于商业秘密,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对原告拥有的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2)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损害赔偿款2000万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公司应对措施
1、对于本诉讼案,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作为诉讼代理人,将积极应诉。
2、本公司保留采取相应法律行动的权利。
公司会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刚受理本诉讼,目前阶段尚无法预测最终诉讼结果,故不能预测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利泵流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收资本85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利泵流体”)的另一股东王凤通(王凤通持有利泵流体25%的股权,本公司持有利泵流体75%的股权)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散利泵流体,并由利泵流体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受理上述诉讼。
除上述小额诉讼事项外,公司没有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13)大民四初字第51号];
2、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起诉状》。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