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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然气价格调整的特殊难点
    2013-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刘满平
      刘满平

      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是难啃的骨头。如今,在煤、电、油、气等基本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中,煤炭价格基本完全放开,成品油也实行了新的调价机制,只有电力和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不久前多个地方不顾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反对和承诺强行调整天然气价格,几大石油巨头在天然气消费淡季发出限气令逼迫国家调整气价等事件,使得天然气价格改革显得更加迫在眉睫了。

      作为一种商品,天然气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必须通过长输高压管道和地方配气管网才能从生产领域转移到消费领域,而管道运输和配送一般被认为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如果经营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送业务的公司不向他人开放管道运输和配送系统,就会形成天然气公司对其所服务的市场垄断局面。在这样的产业结构下,目前我国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带有浓厚的政府管制色彩:无论是上游的天然气生产,还是中游的管道运输以及下游的燃气销售等各个环节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可以说价格最终决定权在政府手里。从总的定价方式看,现行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是在产品单位成本的基础上,按照一定加成比例计算确定单位产品利润,再考虑单位产品税金来确定产品价格,是一种以成本为导向的定价方法。

      这种定价方式,比较适合天然气产业及市场发展、发育的早期阶段。随着天然气产业迅速发展,上游生产厂商和管道输送方式增多,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这种定价机制的弊端也就越来越突出了,集中表现在不反映资源的需求稀缺程度、不反映供求关系、不反映与其他可替代能源的价格比价、不反映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这四个方面。

      目前社会上有一种呼声,要求像美国、加拿大等天然气市场结构相对完善的国家那样采用市场净回值法定价。笔者认为,与成本加成法相比,市场净回值法确实能更好反映市场供求情况和资源稀缺程度,但我们不能不思考的是,实行此法的前提是天然气市场结构应为竞争型的市场结构,无论是生产还是运输等环节,都要求对第三方开放。特别是在运输上,要求管道公司向第三方提供运输服务准入,在天然气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建立直接的买卖关系,通过“气对气”(即天然气供应)之间的竞争来改进天然气工业的竞争结构。而我国目前天然气市场存在事实上的地域性垄断。各个天然气生产商自己修建管道输送自己的天然气,是比较典型的做法,故天然气管道的建设也缺乏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采用市场净回值法定价,也可能会带来一些诸如天然气价格大幅度刚性上涨或长期处于高位,对社会生产带来严重影响等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在没有形成一个相对竞争的市场结构之前,成本加成法还有存在的必要,但市场净回值法是改革的目标。目前可以用两者同时互用,像广东、广西试点那样允许部分地区采用市场净回值法定价。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国推行。

      另外,根据“木桶短板”理论,由于管道运输的特殊性,需要政府强力监管,再加上就我国天然气工业发展现状而言,没有竞争条件,风险也较大,因此仍要实行必要的政府管制。所以,即使实行市场净回值法,政府的监管作用仍需进一步加强。尤其是在管输费上限价格规制、管道运输特许经营制度设计、管输费用标准的透明和公平性、买卖合同条款的规范和监督等方面,都需要政府做坚强的后盾。

      对于未来天然气价格改革的取向,以市场为导向当然是最终选择,为此我们先要理顺市场供求、与国际化接轨、与可替代能源价格联动、与天然气产业结构适应、与节能环保、提高能效、居民承受能力等综合统筹等几大关系。

      不止改革定价方式,天然气产业综合全面的体制改革更为重要。比如,适度放松政府管制,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加快天然气勘探开发市场的开放,迅速提高天然气产量,同时进口天然气,以形成一定竞争性的供方格局。加快长输管道建设,形成以管道为基础的区域性天然气市场,最终建成全国联网的输气管网,并将管输业务从石油公司中分离出来,成立多家独立的管道公司,形成一定竞争性格局。再比如进一步理顺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关系。在不考虑环境效益的情况下,天然气与煤炭、石油、电力的等热值比较结果为:煤炭价格最低,约为天然气价格的38%:石油价格较高,约为天然气价格的4.9倍:电力价格最高,约为天然气价格的5.15倍。因此,必须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关系,逐步建立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和动态调整的联动机制,气价随着挂钩能源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使天然气与替代能源价格的比价趋于合理,这样才能保证天然气的供应并达到优化资源利用的目的。再有,循序渐进地推进天然气行业的市场化进程。天然气市场从开拓到成熟需相当长的时间,只有当进入市场成熟期时,才可能用市场机制调节供求关系和配置资源。

      (作者系中国经济学会理事,宏观经济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