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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5-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521 股票简称:华海药业 公告编号:临2013-039号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针对公司2013年度公开增发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以下均简称“开户银行”)开设了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公开增发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甲方)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各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工行临海市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公司募资基金投资项目“新型抗高血压沙坦类原料药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在中行临海市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公司募资资金投资项目“年产200亿片出口固体制剂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凌雷、苗本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