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1003 证券简称: 柳钢股份 编号:2013-008
2011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1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6月1日支付自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2011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1 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柳钢债(122075)。
3、发行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
5、债券期限:8年期,在第5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前5年票面利率为5.70%,固定不变;在债券存续期内的第5年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调本期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5.70%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付息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自2012年起每年的6月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6年间每年的6月1日。
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2011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70%,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7.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45.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51.30元。
三、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5月31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除权除息日:本期债券除权除息日为2013年6月3日。
4、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期:自2013年6月3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5月3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柳钢债”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若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柳钢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发行人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业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止债权登记日(定义见上文)收市后持有“11柳钢债”的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发行人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1柳钢债纳税款”,由发行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发行人确认。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雀儿山支行
账户号码: 2105405009221001992
账户名称: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772-2595971
传真:0772-2595998
邮寄地址:广西柳州市北雀路 117 号
邮编:545002
2、请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附件表格《“11柳钢”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发行人。
3、如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外,还应向发行人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发行人出具经合法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发行人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发行人。
4、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柳州市北雀路117 号
法定代表人:施沛润
联系人:班俊超、黄胜松
联系电话:0772‐2595971
传真:0772‐2595998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瞿珊
联系电话:010-66299517
传真:010-6629958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5月23日
附表:
“11柳钢债”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 | ||
项目 | 中文 | 英文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国(地区)别 | ||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债券利息 (税前,人民币元)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币元)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公司名称及签章: | |
传真: | 填表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