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126 证券简称: 四方股份 公告编号:2013-015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25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0.23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0.225元;其他股东每股现金红利0.25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29日
● 除息日:2013年5月30日
● 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5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3年5月8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5月9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以2012年12月31日止的总股本406,595,000 股为基数,每10 股派现金红利2.50 元(含税)。2012年度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发放年度:2012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5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扣税说明:
(1) 对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判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先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75元。如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其中截止股权登记日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①公司统一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②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划付公司,再由公司收到税款后申报缴纳。
(2) 对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东,公司不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25元。
(3)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0.22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29日
除息日:2013年 5月30日
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5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3年5月2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派发红利实施办法
1、本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东四方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奇逊先生、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限售流通股部分及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北京电顾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电恒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樊剑先生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北京电顾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电恒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樊剑先生共3名股东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电话:010-62961515
2、传真:010-62981004
3、部门:公司证券部
4、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九号
七、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