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79 证券简称:重庆港九 公告编号:临2013--021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60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57元;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54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29日
● 除息日:2013年5月3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5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3年4月10日,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 发放范围:
2013年5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342,092,2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7元,共计派发股利20,525,535.72元。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29日
(二) 除息日:2013年5月30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5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5月29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除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份2012 年度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分配对象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扣税情况
(1)对于个人账户、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7元。如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额按50%计入应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额按25%计入应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部分,由该股东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从其个人资金帐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依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按10%的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后,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054 元向其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6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的股东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6元。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证券部
电话:023——63100879、63100700
传真:023——63100991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18号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