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璐 赵一蕙 ○编辑 衡道庆
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并于昨日晚间发布施行。
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融入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并由证券公司核查确认。
根据《办法》,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上交所会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证券公司实行交易权限管理。证券公司可以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但有待购回或尚未处置完成的股票质押回购的情形除外。
《办法》制定了严格的风险管理细则。比如,要求证券公司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股票质押回购与有可能形成冲突的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隔离。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应当健全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以防范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时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此外,《办法》还要求证券公司建立标的证券的管理制度;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 证券公司还应当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股票质押回购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根据监管要求和自身财务状况,合理确定总体规模、单一客户、单一证券交易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