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个人证券投资的有条件放开
2013-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鹏华基金
新《基金法》允许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包括股票投资,解除了基金行业长期以来个人股票投资的禁令。但这一放开仍然是有条件的:第一,个人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也包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和监事。第二,个人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核心是事前申报、登记和审查,而申报和审查的投资行为不仅是上述适用对象本人的投资行为,还包括其配偶和利害关系人。
《2013年基金法》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末作明确规定,有待进一步探讨,通常理解至少包括在资金来源、投资收益方面与本人或配偶存在密切联系的亲属、朋友或者其他第三人。第三,个人投资需接受基金管理人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基金管理人需建立相应的投资审查制度并确定合理审查标准,防范个人投资与基金投资出现利益冲突。第四,如果发现个人违规投资,需责令进行事后处置。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按规定申报,将可能面临3万至10万元的罚款。如果基金管理人未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将可能面临10万至100万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面临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和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尽管有上述要求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何有效执行上述要求可能需要有一个逐步摸索的过程,例如从业人员如何有效知悉和限制配偶和利害关系人的投资行为、基金管理人如何设置合理指标审查确认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投资行为以及如何有效跟踪、监控从业人员的投资行为,都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