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股票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编号:临2013-025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026 |
|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0247 |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0234 |
| 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004157美元 |
| 非居民企业股东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003741美元 |
| 个人股东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003949美元 |
● 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 | 2013年 5月30日 |
| B股股权登记日 | 2013年 6月 4日 |
| B股最后交易日 | 2013年 5月30日 |
● 除权(除息)日:2013年5月3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3年 6月 6日 |
|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3年 6月14日 |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公司于2013年4月9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4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
二、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2012年末公司总股本1,561,787,3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6元(含税),共计发放现金红利40,606,471.62元,此次分配后剩余可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 | 2013年 5月30日 |
| B股股权登记日 | 2013年 6月 4日 |
| B股最后交易日 | 2013年 5月30日 |
2、除权(除息)日:2013年5月3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3年 6月 6日 |
|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3年 6月14日 |
四、本次红利发放对象
截止2013年5月30日(A股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4日(B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分红派息实施方法
1. 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辽宁省建设投资公司。
2. 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
3. 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47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 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234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5. 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6. 持有B股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3年4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6.2548)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04157美元(含税)。持有B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2012年度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现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B股分红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账户号码介于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的股东按税后金额发放现金红利每股0.003741美元。
8. 持有B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3949美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9.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六、咨询事项
咨询机构:公司董监事会秘书处
电话:0416-3586234、3586171
传真:0416-3582431
联系地址: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港大街一段1号
七、备查文件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