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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3-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98 证券简称:安琪酵母 编号:临2013—013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

      ●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1425元;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0.13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135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31日(星期五)

      ●除息日:2013年6月3日(星期一)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13日(星期四)

      一、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4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4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12年末总股本329,632,37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49,444,856.55元。

      2、发放年度:2012年度

      3、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15元

      4、根据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2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解禁前红利所得,继续暂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13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13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15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31日

      2、除息日:2013年6月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13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5月3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湖北安琪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日升科技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35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方式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城东大道168号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717—6369865

      传真电话:0717—6369865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