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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报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3-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33 股票简称:浙报传媒 编号:临2013-024

      浙报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

      ● 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25元;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2375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30日。

      ● 除息日:2013年5月3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6日。

      一、通过分配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由2013年5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 发放范围:截至2013年5月30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现有股本594,143,79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48,535,948.75元(含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37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税前现金红利0.25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本次利润分配后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三、 相关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30日

      (二) 除息日:2013年5月31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6日

      四、 分派对象

      截至2013年5月30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浙报传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洲集团有限公司、国广环球传媒控股有限公司、上海祺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新干线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如能在公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上市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上市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71-85311338;传真:0571-85058016

      办公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

      邮政编码:310039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报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