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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3-05-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临2013-012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12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114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31日

    ● 除息日:2013年6月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3年5月13日召开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5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3年5月31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645,379,0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4元,共计派发股利77,445,489.60元 (含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14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2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08元。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31日

    (二) 除息日:2013年6月3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5月31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如能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上市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上市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2、联系人: 孙泽军

    3、电话:0575-82027721

    4、传真:0575-82027720

    七、备查文件目录

    本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