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177 证券简称:杭齿前进 编号:临2013-014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每股人民币 0.019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每股人民币 0.018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31日
●除息日:2013年6月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3年4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4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详见公告临2013-010)。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5月3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公司2012年末股本400,06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扣税后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19 元,共计派发股利8,001,200元,尚余的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4、发放方法: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的规定,截止股权登记日其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19元。截止股权登记日其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其红利所得,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19元;待其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依据财税〔2012〕85号文规定处理。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18元。如该类股东在2013年6月7日(即红利发放日)之前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QFII在提供以上合法证明文件原件的同时,还需要提供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本公司,经本公司核准确认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2元;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 持有公司股份的国内企业股东(含一般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 元。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3 年5月31 日
除息日:2013 年6月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6月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5月3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杭州市萧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71-83802671,83802048
传真:0571-83802049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