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上市交易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3年3月27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sfunds.com.cn)上的《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合同”)和《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百强ETF
2、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700
3、基金申购赎回简称:百强申赎
4、申购赎回代码:510701
5、标的指数简称:上证市值百强指数
6、标的指数代码:000155
7、2013年5月24日基金份额总额:346,213,677.00份
8、2013年5月24日基金份额净值:1.842元
9、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46,213,677.00份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5月31日
12、申购赎回开放起始日:2013年5月31日
13、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6、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44家证券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25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17日。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以及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4月1日起至2013年4月17日,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4月1日起至2013年4月17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3年4月17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网下现金及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具体名单为: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万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包含所募集股票市值)为622,671,073.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622,671,073.00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9,450.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9,450.00份。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13年4月23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所募集股票已于2013年4月22日过户至本基金开立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本基金证券账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622,680,523.00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0.00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0.00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份;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份。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10、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已符合基金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3年4月24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4月24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总份额:622,680,523.00份。
13、基金份额折算情况
基金管理人以2013年5月15日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当日上证市值百强指数收盘值为1791.807点,基金资产净值为620,348,678.96元,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622,680,523.00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0.996元。根据《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关于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中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0.55600584(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8位),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346,213,677.00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1.792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进行了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投资者可以自2013年5月17日起在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指定的销售机构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基字【2013】128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5月31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百强ETF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700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百强申赎
7、申购赎回代码:510701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46,213,677.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13年5月24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5395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64,173.06份。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18,698,357.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34.28%;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27,515,320.00份, 占基金总份额的65.72%。
(二)截至2013年5月24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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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中心八楼GH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邮政编码:100088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总经理:周兵
成立时间:1999年3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信息披露负责人:叶金松
电话:(010)82019988
传真:(010)82255988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301501120401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经营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万元。截至目前,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13年5月24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两只封闭式基金、二十六只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四个部门、分公司及营销中心,分别是:权益投资部、研究部、交易部、国际业务部、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部、社保业务管理部、固定收益部、专户理财部、产品开发部、市场销售总部、营销策划部、北京分公司、郑州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杭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华南营销中心、业务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财务会计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办公室、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
权益投资部主要负责境内公募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研究部主要负责行业与上市公司研究,投资备选库建立、维护与更新;交易部主要负责完成基金经理、组合经理及投资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国际业务部主要负责QDII产品的投资运作管理及QFII投资顾问服务;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部主要负责数量化投资、基金产品的业绩评价等;社保业务管理部主要负责公司社保组合的投资管理工作;固定收益部主要负责公司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管理与研究工作;专户理财部主要负责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营销和服务、产品开发设计和投资管理工作;产品开发部主要负责基金新产品的开发报批及产品维护工作;市场销售总部主要负责基金销售策略及基金销售计划制订、客户服务、销售渠道管理等;营销策划部主要负责制定及实施公司品牌宣传及市场推广计划;北京分公司、郑州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杭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和华南营销中心主要负责所辖区域的营销策划与基金销售工作;业务运营部主要负责基金核算与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与登记,以及资金清算等工作;信息技术部主要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以及相关系统的规划与开发等;财务会计部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公司战略及人力资源管理;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公司行政事务的管理;监察稽核部主要负责对公司及其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截至2013年4月底,公司共有员工162人,其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员工占62%,具有本科学历的员工占35%。研究员和基金经理98%以上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公司员工平均年龄为33岁,平均金融从业年限8年。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人员全部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3、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宏宇先生,1972年6月出生。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管理学(金融投资研究方向)博士。历任美国晨星公司投资顾问部门数量分析师,招商银行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研究员。2007年8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产品开发经理,现任首席产品开发师和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监,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经理,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行长:李礼辉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2、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120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基金、QFII、QDII、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年金基金、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托管资产规模居同业前列。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3年3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LOF、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万家180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30股票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泰信中证200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宝兴业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华安深证300指数、嘉实信用债券型、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型、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型、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嘉实安心货币市场、上投摩根健康品质生活股票型、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华宝兴业中证短融50指数债券型、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投摩根分红添利债券型、嘉实优化红利股票型、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华宝兴业资源优选股票型、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诺德深证300指数分级、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长盛添利30天理财债券型、信诚理财7日盈债券型、长盛添利60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大成理财21天债券型发起式、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银华中证中票50指数债券型、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汇添富理财21天债券型发起式、国泰国证房地产业指数分级、招商央视财经50指数、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大成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长盛纯债债券型、华夏双债增强债券型、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QDII)、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标普100等权重指数(QDII)、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QDII)、信诚全球商品主题(QDII)、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股票型、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QDII)、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QDII)、建信全球资源股票型(QDII)、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QDII)、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QDII)、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QDII)等197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张晓艺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录: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13年5月24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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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本报告期自合同生效日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3年5月24日止,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半年。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3年5月24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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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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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截止本报告期末所持有股票投资均为指数投资。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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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截止本报告期末所持有股票投资均为指数投资。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截止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五)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截止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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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13年5月24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13年5月24日,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无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44家证券公司。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2013年5月31日起,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六)申购与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出于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的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上述定义,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的通知规定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以及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等发生的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其中,“该证券的参考价格”目前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目前定义为“该ETF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上述定义,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的通知规定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日预计开盘价。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其中,T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预计开盘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
2013年5月24日信息内容
■
2013年5月27日信息内容
■
成份股信息内容
■
说明:此表仅为示意,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2、上海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赎回,或者因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因异常情况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些或某笔申购;
7、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因上述情形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九)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持有人利益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六)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录 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节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和参与转融通;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或赎回基金份额的对价;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0)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7)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长盛上证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身份证明、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下转A59版)
序号 | 持有人名称 | 持有份额 | 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
1 | 未来资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来资产中国A | 25,020,262.00 | 7.23% |
2 | 祁丽君 | 22,240,234.00 | 6.42% |
3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023,393.00 | 2.90% |
4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341,839.00 | 2.41% |
5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 8,340,088.00 | 2.41% |
6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340,088.00 | 2.41% |
7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340,088.00 | 2.41% |
8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340,088.00 | 2.41% |
9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8,340,088.00 | 2.41% |
10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伏牛1期(汇富130号)结构化证券 | 8,340,088.00 | 2.41% |
资 产 | 期末数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 期末数 |
资产: | 负债: | ||
银行存款 | 15,345,192.16 | 短期借款 | - |
结算备付金 |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
存出保证金 | - | 衍生金融负债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611,216,231.12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
其中:股票投资 | 611,216,231.12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 |
债券投资 | - | 应付赎回款 | -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207,044.27 |
基金投资 | - | 应付托管费 | 41,408.86 |
衍生金融资产 | -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应付交易费用 | 567,702.98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11,482,695.50 | 应付税费 | - |
应收利息 | 179,593.68 | 应付利息 | - |
应收股利 | 225,777.00 | 应付利润 | - |
其他负债 | 43,788.13 | ||
负债合计 | 859,944.24 | ||
所有者权益: | |||
实收基金 | 622,680,523.00 | ||
未分配利润 | 14,909,022.22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637,589,545.22 | ||
资产合计: | 638,449,489.46 |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 638,449,489.46 |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611,216,231.12 | 95.73 |
其中:股票 | 611,216,231.12 | 95.73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3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4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5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15,345,192.16 | 2.40 |
6 | 其他资产 | 11,888,066.18 | 1.86 |
7 | 合计 | 638,449,489.46 | 100.00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农、林、牧、渔业 | 1,330,560.00 | 0.21 |
B采矿业 | 64,168,830.00 | 10.06 |
C制造业 | 134,463,911.12 | 21.09 |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11,680,680.00 | 1.83 |
E建筑业 | 24,480,390.00 | 3.84 |
F批发和零售业 | 9,241,980.00 | 1.45 |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3,161,390.00 | 2.06 |
H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9,302,370.00 | 1.46 |
J金融业 | 315,519,270.00 | 49.49 |
K房地产业 | 16,789,740.00 | 2.63 |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610,400.00 | 0.25 |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 - |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 |
P教育 | - | - |
Q卫生和社会工作业 | - | -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522,950.00 | 0.24 |
S综合 | 7,943,760.00 | 1.25 |
合计 | 611,216,231.12 | 95.86 |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600016 | 民生银行 | 4,422,000 | 46,121,460.00 | 7.23 |
2 | 600036 | 招商银行 | 2,772,000 | 37,449,720.00 | 5.87 |
3 | 601166 | 兴业银行 | 1,485,000 | 27,368,550.00 | 4.29 |
4 | 601318 | 中国平安 | 660,000 | 26,129,400.00 | 4.10 |
5 | 600000 | 浦发银行 | 2,178,000 | 22,215,600.00 | 3.48 |
6 | 601328 | 交通银行 | 3,828,000 | 18,183,000.00 | 2.85 |
7 | 600837 | 海通证券 | 1,584,000 | 17,820,000.00 | 2.79 |
8 | 600030 | 中信证券 | 1,353,000 | 17,156,040.00 | 2.69 |
9 | 601088 | 中国神华 | 660,000 | 13,774,200.00 | 2.16 |
10 | 601288 | 农业银行 | 4,917,000 | 13,423,410.00 | 2.11 |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11,482,695.50 |
3 | 应收股利 | 225,777.00 |
4 | 应收利息 | 179,593.68 |
5 | 应收申购款 | -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11,888,066.18 |
最新公告日期 | 2013-5-27 |
基金名称 | 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 510701 |
现金差额(单位:元) | 1713.04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 1,841,607.04 |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1.842 |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 1944.04 |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 50% |
是否需要公布IOPV | 是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 1,000,000 |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 允许申购、允许赎回 |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股票数量 | 现金替代 标志 | 现金替代 溢价比例(%) | 固定替代金额 (元) |
600000 | 浦发银行 | 6600 | 允许 | 10.00% | |
600010 | 包钢股份 | 1900 | 允许 | 10.00% | |
600015 | 华夏银行 | 2000 | 允许 | 10.00% | |
600016 | 民生银行 | 13400 | 允许 | 10.00% | |
600019 | 宝钢股份 | 2900 | 允许 | 10.00% | |
600028 | 中国石化 | 2500 | 允许 | 10.00% | |
600029 | 南方航空 | 2100 | 允许 | 10.00% | |
600030 | 中信证券 | 4100 | 允许 | 10.00% | |
600031 | 三一重工 | 1800 | 允许 | 10.00% | |
600036 | 招商银行 | 8400 | 允许 | 10.00% | |
600048 | 保利地产 | 2500 | 允许 | 10.00% | |
600050 | 中国联通 | 5000 | 允许 | 10.00% | |
600058 | 五矿发展 | 300 | 允许 | 10.00% | |
600068 | 葛洲坝 | 1200 | 允许 | 10.00% | |
600085 | 同仁堂 | 400 | 允许 | 10.00% | |
600089 | 特变电工 | 1600 | 允许 | 10.00% | |
600100 | 同方股份 | 900 | 允许 | 10.00% | |
600104 | 上汽集团 | 2000 | 允许 | 10.00% | |
600111 | 包钢稀土 | 900 | 允许 | 10.00% | |
600123 | 兰花科创 | 400 | 允许 | 10.00% | |
600132 | 重庆啤酒 | 200 | 允许 | 10.00% | |
600150 | 中国船舶 | 300 | 允许 | 10.00% | |
600160 | 巨化股份 | 400 | 必须 | 3,236.00 | |
600188 | 兖州煤业 | 400 | 允许 | 10.00% | |
600252 | 中恒集团 | 500 | 允许 | 10.00% | |
600256 | 广汇能源 | 1200 | 允许 | 10.00% | |
600259 | 广晟有色 | 100 | 允许 | 10.00% | |
600271 | 航天信息 | 300 | 允许 | 10.00% | |
600309 | 烟台万华 | 600 | 允许 | 10.00% | |
600332 | 广州药业 | 300 | 允许 | 10.00% | |
600348 | 阳泉煤业 | 700 | 允许 | 10.00% | |
600362 | 江西铜业 | 500 | 允许 | 10.00% | |
600383 | 金地集团 | 2600 | 允许 | 10.00% | |
600395 | 盘江股份 | 300 | 允许 | 10.00% | |
600406 | 国电南瑞 | 600 | 允许 | 10.00% | |
600415 | 小商品城 | 800 | 允许 | 10.00% | |
600489 | 中金黄金 | 900 | 允许 | 10.00% | |
600497 | 驰宏锌锗 | 500 | 允许 | 10.00% | |
600516 | 方大炭素 | 500 | 允许 | 10.00% | |
600518 | 康美药业 | 900 | 允许 | 10.00% | |
600519 | 贵州茅台 | 200 | 允许 | 10.00% | |
600547 | 山东黄金 | 400 | 必须 | 12,852.00 | |
600549 | 厦门钨业 | 200 | 允许 | 10.00% | |
600583 | 海油工程 | 1200 | 允许 | 10.00% | |
600585 | 海螺水泥 | 1200 | 允许 | 10.00% | |
600637 | 百视通 | 300 | 允许 | 10.00% | |
600690 | 青岛海尔 | 1000 | 允许 | 10.00% | |
600703 | 三安光电 | 400 | 允许 | 10.00% | |
600739 | 辽宁成大 | 800 | 允许 | 10.00% | |
600795 | 国电电力 | 5100 | 允许 | 10.00% | |
600837 | 海通证券 | 4800 | 允许 | 10.00% | |
600875 | 东方电气 | 400 | 允许 | 10.00% | |
600887 | 伊利股份 | 900 | 允许 | 10.00% | |
600900 | 长江电力 | 2900 | 允许 | 10.00% | |
600971 | 恒源煤电 | 300 | 允许 | 10.00% | |
600999 | 招商证券 | 1400 | 允许 | 10.00% | |
601006 | 大秦铁路 | 3500 | 允许 | 10.00% | |
601009 | 南京银行 | 1200 | 允许 | 10.00% | |
601088 | 中国神华 | 2000 | 允许 | 10.00% | |
601101 | 昊华能源 | 300 | 允许 | 10.00% | |
601111 | 中国国航 | 1500 | 允许 | 10.00% | |
601117 | 中国化学 | 1200 | 允许 | 10.00% | |
601118 | 海南橡胶 | 700 | 允许 | 10.00% | |
601166 | 兴业银行 | 4500 | 允许 | 10.00% | |
601168 | 西部矿业 | 1100 | 允许 | 10.00% | |
601169 | 北京银行 | 3100 | 允许 | 10.00% | |
601186 | 中国铁建 | 1800 | 允许 | 10.00% | |
601288 | 农业银行 | 14900 | 允许 | 10.00% | |
601299 | 中国北车 | 2400 | 允许 | 10.00% | |
601318 | 中国平安 | 2000 | 允许 | 10.00% | |
601328 | 交通银行 | 11600 | 允许 | 10.00% | |
601336 | 新华保险 | 100 | 允许 | 10.00% | |
601377 | 兴业证券 | 900 | 允许 | 10.00% | |
601398 | 工商银行 | 9300 | 允许 | 10.00% | |
601555 | 东吴证券 | 400 | 允许 | 10.00% | |
601600 | 中国铝业 | 1700 | 允许 | 10.00% | |
601601 | 中国太保 | 1900 | 允许 | 10.00% | |
601607 | 上海医药 | 600 | 允许 | 10.00% | |
601628 | 中国人寿 | 900 | 允许 | 10.00% | |
601666 | 平煤股份 | 700 | 允许 | 10.00% | |
601668 | 中国建筑 | 8900 | 允许 | 10.00% | |
601669 | 中国水电 | 2300 | 允许 | 10.00% | |
601688 | 华泰证券 | 1300 | 允许 | 10.00% | |
601699 | 潞安环能 | 500 | 允许 | 10.00% | |
601717 | 郑煤机 | 500 | 允许 | 10.00% | |
601766 | 中国南车 | 2100 | 允许 | 10.00% | |
601788 | 光大证券 | 800 | 允许 | 10.00% | |
601800 | 中国交建 | 700 | 允许 | 10.00% | |
601808 | 中海油服 | 400 | 允许 | 10.00% | |
601818 | 光大银行 | 7200 | 允许 | 10.00% | |
601857 | 中国石油 | 2100 | 允许 | 10.00% | |
601898 | 中煤能源 | 1100 | 允许 | 10.00% | |
601899 | 紫金矿业 | 4700 | 允许 | 10.00% | |
601901 | 方正证券 | 1800 | 允许 | 10.00% | |
601928 | 凤凰传媒 | 500 | 允许 | 10.00% | |
601929 | 吉视传媒 | 300 | 允许 | 10.00% | |
601939 | 建设银行 | 5700 | 允许 | 10.00% | |
601958 | 金钼股份 | 600 | 允许 | 10.00% | |
601989 | 中国重工 | 2600 | 必须 | 11,752.00 | |
601992 | 金隅股份 | 700 | 允许 | 10.00% |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3年5月31日
公告日期:20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