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3993 股票简称:洛阳钼业 编号:2013—015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撤诉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已撤诉并获准许;
●本公司为本案之被告方;
●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整;
●因本案已申请撤诉并获准许,并由原告飞虹祥公司负担一审受理费,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签发的(2012)洛民四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件。知悉:在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审理过程中,洛阳市飞虹祥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虹祥公司”)诉本公司侵权案已由飞虹祥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经洛阳中院审查,准许飞虹祥公司撤回起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受理情况
2012年12月1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飞虹祥公司作为原告对本公司提起的侵权案。
本公司已于2012年12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有关本次诉讼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公告。
二、案件撤诉的情况
在洛阳中院审理过程中,飞虹祥公司诉本公司侵权案已由飞虹祥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经洛阳中院审查,准许飞虹祥公司撤回起诉。
三、本案的开庭审理、判决或裁决情况
经洛阳中院裁定如下:1、准许原告飞虹祥公司撤诉;2、一审受理费由原告飞虹祥公司负担。
四、公司涉及信息披露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已由原告飞虹祥公司申请撤诉并获准许,并由原告飞虹祥公司负担一审受理费,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洛民四初字第18号】
特此公告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