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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3-05-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006 股票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3-030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3年5月20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相结合的方式发出召开的通知,并于2013年5月25日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建江先生主持,全体与会董事逐项审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充分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同意公司继续将“年产500台(套)太阳能光伏装备制造扩建项目”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将资金归还到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上述事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3-032的公司公告。

      二、以6票赞成(3名关联董事孙建江先生、孙卫江先生、金越顺先生回避表决),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精功集团有限公司转让部分资产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位于浙江省绍兴县杨汛桥镇高家村的面积为28,132m2的土地及该宗土地上房屋、附属建筑物等相关资产转让给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本次转让按照上述资产截至2013年3月31日的资产评估价确定,总金额为人民币45,913,970.00 元(大写:肆仟伍佰玖拾壹万叁仟玖佰柒拾元整)。本次转让以现金方式进行,相关资产协议书正式生效后的一个月内支付50%,余款在2013年12月底前结清。

      上述事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3-033的公司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28日

      股票代码:002006 股票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3-031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3年5月20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相结合的方式发出召开的通知,并于2013年5月25日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晓明先生主持,全体与会监事逐项审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充分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同意公司继续将“年产500台(套)太阳能光伏装备制造扩建项目”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将资金归还到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与会监事一致认为:上述决定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和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根据上述募集资金项目现有的实际进度,本次继续将“年产500台(套)太阳能光伏装备制造扩建项目”的闲置募集资金4,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上述事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3-032的公司公告。

      二、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精功集团有限公司转让部分资产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位于浙江省绍兴县杨汛桥镇高家村的面积为28,132m2的土地及该宗土地上房屋、附属建筑物等相关资产转让给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本次转让按照上述资产截至2013年3月31日的资产评估价确定,总金额为人民币45,913,970.00 元(大写:肆仟伍佰玖拾壹万叁仟玖佰柒拾元整)。本次转让以现金方式进行,相关资产协议书正式生效后的一个月内支付50%,余款在2013年12月底前结清。

      上述事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3-033的公司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3年5月28日

      股票代码:002006 股票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3-032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611号)核准,公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72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60.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63,972,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8,50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5,472,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由其出具了天健验[2011]170号《验资报告》。

      一、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445,472,000.00元,将主要用于年产500台(套)太阳能光伏装备制造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光伏装备扩建项目”)和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搬迁暨太阳能多晶硅切片生产线技改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分别于2011年5月27日、2011年11月25日、2012年5月22日和2012年11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将光伏装备扩建项目的闲置募集资金4,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历次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均已按期、足额归还至公司相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根据光伏装备扩建项目目前的募集资金使用状况及短期内公司发展计划,该项目部分所募资金还将会闲置一段时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着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了充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公司2013年5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继续将光伏装备扩建项目的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将资金归还到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最高可节约财务费用约240万元,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到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次继续用光伏装备扩建项目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光伏装备扩建的募集资金累计使用额不超过1.60亿元(含此前已使用金额);如项目建设需要,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将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确保不会因此影响该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

      二、保荐机构保荐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本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可以缓解公司流动资金压力,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2、本次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所涉及的资金总额和使用期限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且金额未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4、公司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5、公司已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6、公司本次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是必要的、合规的,保荐机构对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4,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行为无异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俞友根先生、周鸿勇先生、任少波先生认为:公司继续将“年产500台(套)太阳能光伏装备制造扩建项目”的闲置募集资金4,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将资金归还到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此举是基于“年产500台(套)太阳能光伏装备制造扩建项目”的实际进度而做出的决定,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4,000万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四、监事会意见

      为充分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同意公司继续将“年产500台(套)太阳能光伏装备制造扩建项目”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将资金归还到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决定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和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根据上述募集资金项目现有的实际进度,本次继续将“年产500台(套)太阳能光伏装备制造扩建项目”的闲置募集资金4,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发表的《关于继续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之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28日

      股票代码:002006 股票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3-033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产转让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加强集约化经营管理,公司下属纺织机械分公司已于2012年年底从位于浙江省绍兴县杨汛桥镇高家村的公司厂区搬迁至位于浙江省绍兴县柯桥镇柯西工业区的公司本部厂区,搬迁后原纺织机械分公司厂区现已闲置。因此,公司拟与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集团”)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将位于浙江省绍兴县杨汛桥镇高家村的面积为28,132m2的土地及该宗土地上房屋、附属建筑物等相关资产转让给精功集团。

      因精功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23.19%的公司股份,故公司与精功集团的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在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前提下提交2013年5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讨论,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孙建江先生、孙卫江先生、金越顺先生回避了表决,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执行。

      二、关联方介绍

      该项交易涉及的关联方为精功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11月2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21000010666),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月2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8,500万元,实收资本为28,500万元,注册地址:绍兴县柯桥金柯桥大道112号精功大厦18楼,法定代表人:金良顺。经营范围:经营许可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钢结构件制作;机、电、液一体化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环保设备、能源设备、工程设备的科研开发、制造加工和销售;建筑安装施工、钢结构建筑、钢结构件的设计、施工、安装;房地产开发经营(以上凭资质经营);经销:化工原料、化纤原料、建筑材料(以上经营范围除危险化学品外)、金属材料(除贵稀金属外)、轻纺原料、摩托车(除进口摩托车外)及零配件;市场投资开发、市场租赁、市场物业管理;对外实业投资、管理;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下设广告中心;下设宁波分公司;经营植物油的批发、零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精功集团合并总资产2,626,531.6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合计412,944.53万元;2012年度精功集团实现合并营业收入1,810,002.4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22,813.68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截止2013年3月31日,精功集团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419,066.75万元(本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公司位于浙江省绍兴县杨汛桥镇高家村的面积为28,132m2的土地及该宗土地上房屋、附属建筑物等相关资产。上述资产截至2013年3月31日的账面原值为38,532,744.92元,账面净值为21,984,285.22元。经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坤元评报[2013]148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上述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45,913,970.00 元(大写:肆仟伍佰玖拾壹万叁仟玖佰柒拾元整);评估增值23,929,684.78元,评估增值率108.85%。

      另外,资产评估报告中提及的截止2013年3月31日上述资产中“绍兴县国用(2010)第7-11号及地上房屋建筑物”存在抵押的情形已经解除。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以上转让的资产权属无争议、无抵押、并无查封,并且公司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所有产权。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按照上述资产截至2013年3月31日的资产评估价确定,总金额为人民币45,913,970.00 元(大写:肆仟伍佰玖拾壹万叁仟玖佰柒拾元整)。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各方

      资产转让方: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受让方:精功集团有限公司

      2、交易内容

      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为公司向精功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位于浙江省绍兴县杨汛桥镇高家村的面积为28,132m2的土地及该宗土地上房屋、附属建筑物等资产。

      3、交易金额

      总金额为人民币45,913,970.00 元(大写:肆仟伍佰玖拾壹万叁仟玖佰柒拾元整)。

      4、交易结算方式

      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具体协议,本次转让采取现金付款的方式进行交易。其中,本协议书正式生效后的一个月内支付50%,余款在2013年12月底前结清。

      5、交易生效时间及期限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交易各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资产转让协议书》经交易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并延续至双方完全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止(包括协议的变更、修改或补充)。

      六、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盘活闲置存量资产而进行的,通过上述的资产转让,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和改善财务状况,减少公司本年度的成本开支并由此增加转让收益。

      公司与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的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允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也没有损害公司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3年1月1日到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向精功集团(含其下属控股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其中: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发生金额合计591.03万元,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发生金额合计187.81万元。

      八、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俞友根先生、周鸿勇先生、任少波先生对该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真审议,发表了以下意见:同意将《关于向精功集团有限公司转让部分资产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俞友根先生、周鸿勇先生、任少波先生出席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对公司《关于向精功集团有限公司转让部分资产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发出会议通知,2013年5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董事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下通过了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平性。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资产已经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交易价格按照评估价确认。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存在违反诚信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盘活闲置存量资产而进行的,通过上述的资产转让,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和改善财务状况,减少公司本年度的成本开支并由此增加转让收益。同意公司将位于浙江省绍兴县杨汛桥镇高家村的面积为28,132m2的土地及该宗土地上房屋、附属建筑物等相关资产转让给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并签署相关转让协议。

      九、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事前认可的意见;

      3、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4、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5、《资产转让协议书》(草案);

      6、《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