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0724 股票简称:宁波富达 公告编号:临2013-13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重 要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人民币;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5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90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6 月3 日
●除息日:2013年6 月4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13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4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4月19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48,153,743.60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56,828,160.68元,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5,682,816.07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余额452,912,306.47元,减去实施上年度分红应付普通股股利144,524,107.10元,年末母公司合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539,533,543.98 元。公司决定以201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445,241,0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分配金额为144,524,107.10元,结余395,009,436.88元结转下期。2012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2、发放年度:2012年度
3、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5元。
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0.090元进行派发。
如其能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3日
2、除息日:2013年6月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13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3 年6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控股股东(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之外的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并经登记结算公司确认后,登记结算公司即将该投资者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给被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领到现金红利。
六、咨询联系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 系 人:赵立明、施亚琴
3、咨询电话:0574-87647859
4、传 真:0574-87647853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 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