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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3年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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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3-05-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对本期债券发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2013年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13年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2013年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的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13年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3溧水债”)。

    (二)发行总额:10亿元人民币。

    (三)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基本利差的区间为1.20%-2.00%,即簿记建档利率区间为5.60%-6.40%(Shibor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4.40%,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四)发行方式及对象: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五)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六)流动性支持:本期债券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提供无条件流动性支持贷款。

    (七)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

    释 义

    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溧水城投或公司:指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期债券:指总额为10亿元人民币的2013年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或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簿记建档:指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簿记建档区间,投资者直接向簿记管理人发出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负责记录申购订单,最终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发行利率的过程。

    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指簿记管理人为本次发行而制作的《2013年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

    承销团:指由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各自承销本期债券的份额承担债券发行的风险,在发行期结束后,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3年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3年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元:指人民币元。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我国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国家发改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溧水县建设局或溧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2010年5月31日(含)以前的溧水县建设局及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的溧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0年根据《中共溧水县委溧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溧水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溧委[2010]11号),由原溧水县建设局、溧水县建筑工程局组建而成。

    监管银行: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募集资金使用和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指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署的《2013年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受托管理协议》:指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2013年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指《2013年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债券条例》: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管理通知》: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简化通知》: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十二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时间从2011年至2015年。

    “十二五”规划纲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宁高高速:指南京-高淳高速公路。

    宁杭高速:指南京-杭州高速公路。

    沿江高速:指起自南京溧水,途经句容、金坛、常州、江阴、张家港、常熟,终于太仓的高速公路,为江苏路网常合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

    溧马高速:指溧水-马鞍山高速公路。

    淳芜高速:指高淳-芜湖高速公路。

    常溧公路:指常州-溧阳高等级公路。

    宁溧公路:指南京-溧水高等级公路。

    老明公路:指江苏省341省道位于溧水县部分的高等级公路。

    溧白公路:指溧水-白马公路。

    南京中山软件园:位于溧水县中山湖畔,距禄口国际机场16公里,东至宁杭高速公路,南至中山湖,西至溧水县三号路,北至龙山东路,规划面积3平方公里。园区分为产业区、研发区、商业区、生活居住区及创业中心、培训中心等。园区作为南京大学-鼓楼科技园的生产基地,由鼓楼区人民政府和溧水县人民政府共同兴建。

    BT:指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是建设-运营-移交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

    《BT协议》:指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溧水县人民政府签署的《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建设与转让收购(BT)协议书》。

    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或有差异,此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3]951号文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溧水县永阳镇中山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王先平

    联系人:刘宏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永阳镇中山路32号

    电话:025-57210578

    传真:025-56225067

    邮编:211200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莉莉、缪钦、车路宽、田雨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兴盛街6号国信证券大厦3层

    电话:010-88005348

    传真:010-88005099

    邮编:100033

    (二)副主承销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曹建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层

    电话:010-59355505

    传真:010-56437019

    邮编:100101

    (三)分销商

    1、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张璐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1501室

    电话:010-88576899

    传真:010-88576910

    邮编:100044

    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易琳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中心商务大厦22楼

    电话:0755-82033494

    传真:0755-82032850

    邮编:518048

    三、托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张志杰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电话:010-88170733

    传真:010-66168715

    邮编:100033

    四、审计机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层922-926室

    法定代表人:肖厚发

    联系人:宁云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世纪阳光大厦19层

    电话:0551-63475897

    传真:0551-62652879

    邮编:230001

    五、信用评级机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刘思源

    联系人:王帆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1006室

    电话:010-66216006

    传真:010-66212002

    邮编:100140

    六、发行人律师: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庐山路188号新地中心25楼

    负责人:李义生

    经办律师:刘士坤、周斌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庐山路188号新地中心25楼

    电话:025-83716688

    传真:025-83719988

    邮编:210019

    七、监管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营业场所:南京市中山路348号

    负责人:焦世经

    联系人:李灵均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苜蓿园大街242号

    电话:025-84850707

    传真:025-84850704

    邮编:210014

    八、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莉莉、缪钦、车路宽、田雨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兴盛街6号国信证券大厦3层

    电话:010-88005348

    传真:010-88005099

    邮编:100033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3年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3溧水债”)。

    三、发行总额:10亿元人民币。

    四、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基本利差的区间为1.20%-2.00%,即簿记建档利率区间为5.60%-6.40%(Shibor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4.40%,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五、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的面值为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记载。

    七、发行方式及对象: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网点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八、发行期限:5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起至2013年6月4日止。

    九、簿记建档日:本期债券的簿记建档日为2013年5月28日。

    十、发行首日:本期债券的发行首日为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13年5月29日。

    十一、起息日:本期债券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5月29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二、计息期限: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

    十三、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最后五年每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的本金部分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四、付息日:2014年至2020年每年的5月2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五、兑付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5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六、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办理。

    十七、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十八、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为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九、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十、流动性支持:本期债券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提供流动性支持贷款。

    二十一、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

    二十二、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三、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第五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托管机构托管记载。

    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的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已在主承销商公告的《2013年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中规定。

    二、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期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记载,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六、如果本期债券获准在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则上市部分将按照相应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债券发行网点

    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均可购买。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第七条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四、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承继无异议;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投资者同意国信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署《受托管理协议》,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接受该等文件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六、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并依法就变更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七、对于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作出的有效决议,所有投资者(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接受该决议。

    第八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1次,最后五年每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应付的本金部分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0年每年的5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的利息支付通过债券托管机构办理,上市债券的利息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采用提前还款方式,即在债券发行完毕后第3、4、5、6、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每年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5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由债券托管机构办理,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第九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名称: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溧水县永阳镇中山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王先平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管理由财政投资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资金;投资经营市政公用设施;向与市政公用设施相关的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业务投资。

    发行人是溧水县人民政府为建立新型的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拓宽城镇建设投资渠道,盘活城镇建设存量资产,实现城镇建设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经济效益和运行效率而设立的公司。公司负责承担政府委托由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各项代建工程,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等任务。

    二、历史沿革

    2001年5月31日,根据原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规范组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及运营管理的意见》(苏建计[2000]460号)文件要求,溧水县人民政府出资组建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由溧水县建设局(于2010年更名为溧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溧水县建筑设计室履行出资人职能,其中,溧水县建设局出资755.2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5.53%,溧水县建筑设计室出资244.7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4.47%。上述出资已经南京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宁信验[2001]058号)核实。

    2007年4月12日,经公司全体股东决议通过,溧水县建设局对公司增资9,0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0,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后,溧水县建设局出资9,755.2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7.55%;溧水县建筑设计室出资244.7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45%。上述出资已经南京永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宁信验字[2007]第046号)核实。

    2013年4月9日,经公司全体股东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90,000万元,全部由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00,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后,溧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资99,755.2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9.76%;溧水县建筑设计室出资244.7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24%。上述出资已经南京永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宁信验字[2013]第1023号)核实。

    公司已取得南京市溧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32012400000184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股东情况

    发行人是经溧水县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溧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溧水县建筑设计室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别持有发行人99.76%和0.24%的股权,享有出资人权益。

    四、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

    发行人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了由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组成的规范化法人治理结构体系,形成集中控制、分级管理、责权分明的管理机制。发行人不设股东会,由溧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溧水县建筑设计室履行出资人职能。

    (一)董事会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4人由溧水县人民政府委派,1人为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溧水县人民政府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二)监事会

    发行人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3人由溧水县人民政府委派,2人为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溧水县人民政府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三)总经理

    发行人设总经理1名,总经理由溧水县人民政府提名,由董事会依法聘任或解聘。

    发行人内设财务部、征地拆迁部、工程建设部、办公室三部一室,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南京溧建测绘有限公司,其内部组织架构以及股权关系图如下:

    五、发行人与子公司的投资关系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全资子公司1家,详细信息如下:

    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

    王先平先生,1958年4月出生,汉族,江苏溧水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樊斌先生,1969年1月出生,汉族,江苏兴化人,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孙宝玉先生,1965年7月出生,汉族,江苏溧水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魏仁富先生,1964年8月出生,汉族,江苏江宁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韦仁海先生,1964年11月出生,汉族,江苏溧水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职工代表。

    (二)监事

    池忠铭先生,1962年5月出生,汉族,江苏溧水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袁德玉先生,1970年8月出生,汉族,江苏溧水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顾永福先生,1966年2月出生,汉族,江苏溧水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常中华先生,1956年9月出生,汉族,江苏南京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职工代表。

    秦文清先生,1974年4月出生,汉族,江苏溧水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职工代表。

    (三)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樊斌先生简历请参见董事情况介绍。

    徐光华先生,1969年9月出生,汉族,江苏溧水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第十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行业现状和前景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的现状与前景

    城镇化是我国推进现代化进程的重大战略,《“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2013年3月27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抓紧制定城镇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这预示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已进入了实际推进阶段。根据预测,在“十二五”期间,我国将逐步形成以大城市为主、中小城市为辅、小城镇为基础的多层次城镇体系,并形成体系内部协调发展的局面。未来10-20年间,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将进入加速发展阶段,城市人口保持稳定快速增长,城市化水平到2020年将达到60%左右,城市人口将达到9.3亿人。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十二五”期间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我国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入必将不断扩大。总体来说,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在未来较长时间内仍将保持增长态势,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光明的发展前景。

    2、溧水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的现状与前景

    近年来,溧水县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按照全县“三个发展”、“三个提升”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规划先导、突出重点、以人为本、精致发展”原则,强化“四个突出”,即:进一步突出新城区建设,突出以城市道路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突出生态人居环境提升,突出重大社会事业项目建设,着力改善民生,全力抓好“十二五”期间的城乡建设,溧水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未来一段时期,溧水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负责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坚持统筹为要,加快推进城乡建设和管理,努力促进城乡一体、互动并进、共同繁荣。

    (二)房地产(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业的现状及前景

    1、房地产(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业的现状及前景

    自2004年开始,我国房地产市场结束了此前6年房价增长幅度持续低于居民收入增长的局面,房地产行业进入高速成长期,房地产市场呈现供需两旺的发展势头。

    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重点提出“十二五”期间要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增加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供给。“十二五”期间,我国预计建设3,600万套城镇保障性安居住房,使其覆盖率达到20%左右。近年来,实际完工保障房套数不断增长。

    (下转A15版)

    序号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注册资本
    1南京溧建测绘有限公司100%60万元

      发行人: 溧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