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简称: 广汽集团 A股代码:601238 公告编号:临2013—021
H 股简称:广汽集团 H 股代码:2238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及股东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5月28日下午14:00在广州市东风中路成悦大厦23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1 |
|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10 |
| 外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1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5,457,133,299 |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4,023,782,010 |
|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1,433,351,289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84.80% |
(三)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房有先生主持。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15人,出席10人,董事魏筱琴、黎暾、丁宏祥、独立董事项兵、罗裕群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年度审计机构、保荐机构代表等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 议案 | 赞成(股) (比例%) | 反对(股) (比例%) | 弃权(股) (比例%) | 是否 通过 | |
| (一)普通决议案 | |||||
| 议案1 | 关于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5,454,516,299 (99.95%) | 0 ( 0.00% ) | 2,617,000 (0.05%) | 通过 |
| 议案2 | 关于201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 5,456,188,299 (99.98%) | 0 ( 0.00% ) | 945,000 (0.02%) | 通过 |
| 议案3 | 关于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5,456,188,299 (99.98%) | 0 ( 0.00% ) | 945,000 (0.02%) | 通过 |
| 议案4 | 关于201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议案 | 5,456,188,299 (99.98%) | 0 ( 0.00% ) | 945,000 (0.02%) | 通过 |
| 议案5 | 关于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5,456,188,299 (99.98%) | 0 ( 0.00% ) | 945,000 (0.02%) | 通过 |
| 议案6 | 关于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5,456,188,299 (99.98%) | 0 ( 0.00% ) | 945,000 (0.02%) | 通过 |
| 议案7 | 关于聘任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
| a | 香港会计准则审计机构 | 5,449,549,065 (99.86%) | 4,967,234 (0.09%) | 2,617,000 (0.05%) | 通过 |
| b | 中国会计准则审计机构 | 5,449,549,065 (99.86%) | 4,967,234 (0.09%) | 2,617,000 (0.05%) | 通过 |
| 议案8 | 关于聘任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 5,449,549,065 (99.86%) | 4,967,234 (0.09%) | 2,617,000 (0.05%) | 通过 |
| (二)特别决议案 | |||||
| 议案9 | 关于授权董事会发行股票(H股)的一般授权的议案 | 4,197,466,729 (76.917%) | 1,196,510,219 (21.926%) | 63,156,351 (1.157%) | 通过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朱振武律师、谢发友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所的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