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工转债”2013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989 证券简称:中国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3-016
证券代码:113003 证券简称:重工转债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工转债”2013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重工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12年6月4日(起息日)起计算利息,第一年票面年利率为0.5%;
2、派发年度:2012年6月4日至2013年6月3日;
3、扣税前每手“重工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5元,按不同税率扣税后每手“重工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分别为4.5元(税率10%)、4元(税率20%);
4、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6月3日;
5、除息日:2013年6月4日;
6、兑息日:2013年6月7日。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6月4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重工转债”)(113003)至2013年6月3日止满一年,根据《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第一年度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 付息利率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重工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12年6月4日起至2013年6月3日止计算第一年度利息,第一年的票面利率为0.5%,即每手“重工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5元(含税)。 对于持有“重工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重工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4元;对于持有“重工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重工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4.5元;对于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持有“重工转债”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每手“重工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5元。
二、 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6月3日;
2、除息日:2013年6月4日;
3、兑息日:2013年6月7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至2013年6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重工转债”(113003)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重工转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股及已转股的“重工转债”,无权再获得当年及以后的利息,但与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交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重工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重工转债”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重工转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重工转债”持有人可于兑息日(2013年6月7日)后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重工转债”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重工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于2012年5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募集说明书》摘要,亦可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或本公司网站(www.csicl.com.cn)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或摘要。
五、咨询机构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10)88508596;传真:(010)8847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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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97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