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05 证券简称:汇通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3-016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非限售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代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暂为0.0142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0135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3日
● 除权(除息)日:2013年6月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1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召开第二十二次股东大会(暨二〇一二年年会),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5月14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6月3日下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2012 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47,344,59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2,210,168.88元(含税),2012 年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分配。
4、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42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135元;如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5元。
(4)如存在 QFII 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3日
除权(除息)日:2013年6月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18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3年6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分红实施办法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事项
咨询部门: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1-62560000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76号轻工机械大厦8楼
特此公告。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 报备文件
公司第二十二次股东大会(暨二〇一二年年会)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