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0262 股票简称:北方股份 编号:临2013-017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28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27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3日
●除息日:2013年6月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3年5月9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5月10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分红派息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3年6月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17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51,000,000.00元。
(四)代扣代缴事项: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8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公司的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3元。
三、分红派息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3日
2、除息日:2013年6月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7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3年6月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包括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TEREX EQUIPMENT LIMITED、包头华中实业总公司、包头市盛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华隆综合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咨询电话:0472-2642227、2642244、2642203
3、咨询传真:0472-2207538
七、备查文件目录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29日
股票代码:600262 股票简称:北方股份 编号:临2013-018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1、会议时间:2013年5月28日(星期二)上午9:00
2、会议地点:内蒙古包头市稀土开发区北方股份大厦四楼会议室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5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04,000,000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1.18% |
(三)表决方式及大会主持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建平先生主持,以现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9人,出席9人;公司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常德明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 1 | 为青海劲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 | 104,000,000 | 100% | 0 | 0 | 0 | 0 | 是 |
三、律师见证情况
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张承根律师、佛显存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