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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营改增”试点
    税收政策亮相
    2013-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交通运输业减税效果将更明显

      ●广播影视服务享6%税率

      ⊙记者 郭一信 ○编辑 衡道庆

      

      记者昨日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明确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的相关税收政策,包括新增的广播影视服务将按6%税率征税。

      这份名为《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并根据前期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通知》包括修订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以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等。《通知》明确,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通知》明确,8月1日扩容后的“营改增”试点涉及的应税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税率方面,《通知》指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外的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对于外界关注的新纳入试点的广播影视服务业如何征税问题,《通知》明确将其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这意味着,该行业将等同现代服务业按6%税率征税。《通知》还对纳入试点的应税服务范围进一步做了说明,其中广播影视服务主要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中翰税务合伙人王骏对上证报记者表示,《通知》中最大的完善主要是取消了原试点地区中对营业税差额征税的相关规定。据了解,此前试点地区在计算销售额时,对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而《通知》中则取消了上述规定。

      对此,王骏表示,原本试点地区保留营业税差额征税主要是便于和非试点地区对接,营改增在全国开展后即不再有非试点地区概念,因此《通知》取消了差额征税相关规定,未来交通运输业将受到较大影响。

      据了解,此前为了和非试点地区对接,试点地区交通运输服务业在试点过程中除按“营改增”以票抵税操作外,还需考虑和非试点对接延续过去部分营业税差额征税的做法,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试点地区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税负有所上升。未来取消营业税差额征收后,全国交通运输业将统一按照“营改增”要求进行,上述问题将得到解决。

      《通知》涉及的修改内容还包括新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当于增加了抵扣进项。王骏表示,对许多私营交通运输企业主来说,此举将起到可观的降低税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