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3-053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2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为0.019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0.018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4日
● 除息日:2013年6月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14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2013年4月19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4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6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1,514,873,77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0,297,475.56元(含税)。
(四)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股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19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8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 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4日
(二)除息日:2013年6月5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14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6月4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二)对于其他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股东,由本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371-64569088
联系传真:0371-64569089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