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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机构的影子银行监管之道
    2013-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 倩
      王 倩

      当今在国际上,无论是学术界还是金融实业界都在尝试定义影子银行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对影子银行的定义是,在受正规监管的银行系统外,从事信用中介行为的机构与行为。这个定义确定,影子银行是针对直接或间接与信贷中介行为相关联的机构或行为。纯粹的股票交易不属于此类范围,除非他们卷入了与信贷相关联的工具之中。

      金融稳定委员会为此发展了一个两步走的工作方式。第一步,扩大网络覆盖面,用以确认那些不是由银行来实行的信贷中介行为。第二步,将重点放在有可能加大系统性风险的领域。在此特别是指流动性以及期限转换,不合格的信用风险转换、以及杠杆作用,监管套利等。

      FSB提出的监管方案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通过对现金流量表以及部分国民经济总决算,给出整个影子银行行为规模的大致概况。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数据要经由统计与监管信息进一步补充。第二阶段,控制来自于“非银行信贷中介机构”引发的风险因子。在这里,要求相关负责机构借助额外的关于期限结构与市场流动性的信息,对期限、流动性转换加以分析。除了评判系统性风险以外,还要对监管套利提出观点。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还要求监管机构不仅采用量化方法,还要从质的方面,例如通过监管机构的谈话、与市场参与者的沟通等途径,识别新的潜在影子银行的行为。第三阶段,要求对单个风险的负面影响作出评判,重点放在银行系统关联、各个影子银行机构,行为的规模与影响范围,监控盈利指数。

      2012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影子银行的绿皮书,内容主要涵盖如下影子银行体系的定义、风险与效用、欧盟截至目前的监管倡议、以及其他一些相关措施。在对影子银行定义时,欧盟委员会特别强调了企业与行为两根支柱机构的相互交错作用。在企业部分,特别强调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与货币市场基金(Money Market Funds),在行为部分,特别强调股票出借与回购交易。

      作为针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措施,欧盟委员会努力在间接监管、扩大对影子银行的监管范围、对影子银行与其业务的直接监管三个互补方面维持平衡。这里所说的间接监管,是指对银行机构以及影子银行机构之间关联实施的监管。追求的目标之一,是要银行对风险加以区分,通过间接监管来降低传染性风险与系统性风险。

      依据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定义,货币市场基金属于影子银行。原因在于,它可以转换到期期限,货币市场基金为投资者提供了每天可以出售其所持有的基金股份的可能性,因而通常被投资者作为高流动性的工具用来进行现金管理。而货币市场基金本身,也投资那些拥有较长到期期限的金融产品。为此,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对货币市场基金制定了全球标准,并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一般性建议:在投资基金框架下对货币市场基金定义,为货币市场基金所能够投资的资产类别作了限制。货币市场基金首先应投资于那些高质量的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短期债券。不允许直接或间接投资股票或者原材料。如投资衍生品,则要求符合事先确定的基金投资策略,并且要控制外汇风险,限制加权平均期限。

      对估值的建议:本质上遵循“公平价值”的准则,即按照市场价值估值。只有在某些情况下,才允许使用摊余成本会计方法。特别只允许对那些到期期限少于90天的,市场敏感度不明显的情况。该项建议目的在于限制抛售风险。

      对流动性管理的建议:借助于识别清楚投资者结构和定期以资产流动性、股份基金退回行为,进行定期的压力测试。此外还要预备一定措施用以应对极端情况下的抛售行为。禁止出售股份基金,用以限制股份基金退回的行为。

      此外,还要求基金保持最低标准,至少要含有多少流动资产,用以保持其流动性。IOSCO本身并未提出比例上的要求,所定的比例标准由各成员国的监管机构确定。

      对净资产值的建议:要求货币市场基金尽量采用浮动净资产值的方式。这意味着,所有恒定净资产值的货币市场基金都要被转换成浮动净资产值。

      评级、透明度和回购:一方面,要求基金经理不能完全依赖外部评级机构的结果,自身也应对投资资产的信用风险从内部作出评判。另一方面,要求评级机构保障基金评级的透明度。

      当然,还应通过附加信息使投资者明白,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是存在风险的,不同于银行存款,它没有资本担保。

      IOSCO还建议,如果必要,监管机构应当为回购设立标准,注意其交易对家的风险或其保险程度。

      (作者系同济大学副教授,德国科隆大学风险管理研究生院金融学博士)